广西高院公布典型案例 这些知识产权受侵害可起诉

26.04.2017  09:03

  今日是国际知识产权日。昨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4·26”国际知识产权日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广西法院2016年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2016年度全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典型案例。

  2016年,广西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14件,审结1249件。“知识产权案件明显增多,商标类、技术类以及网络类的知识产权案件增长幅度最大,这是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最明显的特点。”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庭庭长骆金盛总结道。

  南宁、桂林、柳州是知识产权案件最集中的地区,3市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占全区90%以上。广西高院从大量审结的案例中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6个案件向社会公布,加强公众和企业维护正当知识产权的意识。

  单方面终止合同被判罚

  2005年11月3日,北京紫御湾科技有限公司与华润水泥(平南)有限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协议》,约定由北京紫御湾公司全资为华润水泥(平南)有限公司提供水泥生产线节能设备的设计、生产、安装及日常维护。

  2014年10月时,华润水泥(平南)有限公司单方面停用并拆除节能设备,终止履行合同,北京紫御湾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华润水泥(平南)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北京紫御湾公司提供的节能设备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要求,故其擅自中止合同构成违约,应按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给付对方节能效益款,判决华润水泥(平南)有限公司支付北京紫御湾公司预期节电收益款130多万元。

  设计做了一半收不到钱

  北部湾玉柴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海淀中京工程设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承做200万吨/年重油制烯烃和芳烃项目的总体设计完善,但在中京公司承做一部分工作后,北部湾化工公司没有在《技术服务合同》上签字。中京公司因此起诉要求北部湾化工公司按照《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支付总体设计费及总体协调费。

  法院认为,涉案合同为技术咨询合同,虽然合同未签字成立,但中京公司基于北部湾化工公司的委托已开展了部分工作,委托方应给付受托方一定的费用,判决北部湾化工公司支付给中京公司50万元。

  药店起名用词遭到起诉

  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新华”系列商标的注册人。2002年3月,广西南宁新华医药有限公司成立,其店面招牌上使用“新华大药房”的字样。山东新华医药集团认为广西南宁新华医药有限公司侵犯其“新华”系列商标,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新华”一词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已成为公有领域被广泛使用的固定文字组合,被告在其企业名称和字号中使用“新华”文字,不足以使一般公众产生对被告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原告有特定联系的误认,也不产生借用原告商誉的效果,因而不构成商标及不正当竞争侵权。

  宣传不当被诉侵犯权益

  2015年4月28日,柳州某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柳州特色街招商说明会背景墙上印有圆形SOHO标志,宣称安排“苏荷酒吧”签约入驻,并在报刊上刊登了相关内容。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合纵)认为该公司借用“苏荷”品牌酒吧名义对外进行虚假宣传,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起诉要求该公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虽有不当,但双方不具备竞争关系,且深圳合纵未能举证证明对方不当宣传行为导致深圳合纵公司自身受到了如潜在客户、消费者损失或名誉商誉受损等直接的损害,判决驳回深圳合纵公司的诉讼请求。

  离职创业被疑盗取信息

  桂林市培正文化语言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正语言学校)属民办培训学校,其与李某、蓝某分别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保密及竟业禁止条款。

  2013年,李某、蓝某先后从培正语言学校离职。李某于2013年8月6日成立了桂林市斯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坦教育咨询公司)。培正语言学校认为李某、蓝某利用原先就职便利窃取学生信息,为其成立的斯坦教育咨询公司抢占生源,其行为构成对培正语言学校商业秘密的共同侵权,起诉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培正语言学校主张的上课学生点名册因未充分符合商业秘密关于客户名单的属性,不认定为商业秘密,培正语言学校也未充分举证证明斯坦教育咨询公司、李某、蓝某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故判决驳回培正语言学校的诉讼请求。

   未获授权播送他人著作

  陈某系网络小说《麻衣神相》的作者。薛某在“企鹅FM”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其主播的有声读物《麻衣神相》,内容与陈某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内容一致。陈某认为薛某在未取得自己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构成对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起诉要求薛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尽管不能证明薛某主播他人作品存在主观恶意,其也未对作品的内容进行变更、篡改,但由于薛某未经作者同意在网络平台上提供他人作品的有声读物,已构成侵犯作者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薛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编辑:石笑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