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信力缺失之多维解构
全区检察理论研究2013年会参评成果
检察公信力缺失之多维解构
——基于刑事被害人参与异化角度分析
信任是对一个人或一个系统的可依赖性所形成的信心
——[英]安东尼·吉登斯[1]
摘要:被害人参与方式选择异化表明的基本态度和评价折射检察机关司法信任危机现状的存在,被害人参与异化冲击生成检察公信力的基础并愈演愈烈形成“多米诺骨牌式”恶性循环!困局反思已为当务之急,通过对刑事诉讼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信任形成过程心理外化模式演绎和信任转向的具体方式,被害人参与异化影响检察公信力的动态过程,被害人参与异化对检察公信力的冲击等进行全方位系统分析,解构被害人参与异化和检察公信力缺失的内在实质联系。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参与异化;公信力;缺失
一、问题缘起:被害人热衷于异化地参与刑事诉讼 (一)刑事被害人参与异化概述刑事被害人是指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其他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自诉案件被害人属于自诉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属于控诉一方的当事人、参与人或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2]本文重点关注的是公诉案件中刑事被害人参与异化相关问题,并对此问题出现之原因进行剖析论证,为进一步探寻解决对策寻求理论和实践的基石,从而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被害人参与异化是指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为达到满足其目的的实现,选择非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渠道参与并影响的现象。
(二)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异化之表象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通过信访对刑事诉讼活动施压。较之于传统涉访刑事案件更多是被告人针对诉讼判决的不满,主体变得更为多元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信访量大幅攀升。在全国检察机关国家赔偿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情况通报会上尹伊君提出在受理的案件中被害人上访申诉的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2.被害人自己或依托网络“推手”、“水军”,将其主观判断发布于网络、微博等电子媒介,利用“阶级趋同”反刍合“群体极化”心态推动形成的强大“舆论漩涡”,对刑事诉讼活动施压甚至问责。
3.被害人通过“找熟人”、“托关系”、“ 找青天”、“ 告御状”等形式。封建法制传统人治精神、人本观念和行政与司法杂糅纠缠现实境况的综合作用下,被害人将此司法之外的方式奉为“法宝”,期盼此法能屡试不爽。
4. 以大字报标语、横幅、演讲等形式制造影响。被害人抱着“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之心态,制造规模,扩大影响,形成排山倒海不达目的不罢休的态势。
5.以对被告人采取“ 同态复仇” 的方式相威胁等方式对刑事诉讼施压。在原始“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思维的催化发酵下,被害人认为此种方法是更为高效的自力救济方式。
尽管刑事诉讼被害人参与异化方式各式各样, 然而其本质都是要通过异化的参与方式扩大话语权, 以期实现其诉讼目的。
(三)刑事诉讼被害人参与异化现象的共性
刑事诉讼被害人参与异化有多种表象,一般多为置正当法律程序于事外,通过缠访闹访、营造舆论压力、找关系、要挟(人身权、财产权的安慰和名誉权的毁损等要)等方式在“庭外参与”影响“庭内决定”,其行为一般具有以下共性。
1. 从参与异化的时间段来看,一般在案件已经临近得到法定结论至得到结论后的一段期间内。
2. 从参与异化的方式来看,参与异化的方式大都脱离了现代诉讼和政治的应有轨道。
3. 从参与异化的目的来看,参与异化的目的是为了达到被害人及其他参与者的目的。本文认为,参与异化的目的不一定是其诉讼目的,存在超出诉讼目的和刑事被害人目的的可能,比如在违规拆迁过程中,某被害因公权力机关暴力执法受伤,其与近亲属、村民出于对司法的不信任,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游行示威,不仅要求惩罚被告,同时要求额外提高征地补偿款。
4. 参与异化的方式在程序上是不正当的,但其目的可能是善良正当的。
5. 从参与异化的造成的结果来看,无论是哪一种方式,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或多或少的冲击,这种冲击对检察公信力的影响有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
二、现实之痛:被害人参与异化折射检察公信力缺失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就是检察机关赢得信誉的能力和公众依赖检察机关解决纠纷的程度,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良性交往和相互评价。检察公信力缺失会形成“放大效应”泛化成普遍心理,作为履行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检察机关,提升其司法公信力对坚守司法权威的最坚实防线具有重要的而深远的意义。当前,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工作还难以满足被害人日渐多样化的诉求,常常出现检察机关漠视被害人参与诉讼权利诉求的例证,加上被害人诉讼参与权启动、参与程序及参与互动缺位,察机关赢得信誉的能力消蚀和公众依赖检察机关解决纠纷的程度弱化引起一系列参与异化行为,如信访、网络舆论造势、“找青天”“告御状”等诉讼外的角力频繁使用的现象存在,被害人参与异化形式的不断扩张呈现出个案参与公众化、法律问题政治化、利益诉求多元化等趋势,被害人以缠访、闹访,舆论压力等方式要挟检察机关倾听其诉求、支持其请求,更有甚者使一个本不复杂的普通刑事案件在各种各样的消息、意见、谣言、蜚语、诽谤的碰撞激荡里, 在围观、群呼的氛围中转化成了突发性事件。被害人参与方式选择异化表明的基本态度和评价折射对检察公信力缺失的心理,被害人参与异化冲击生成检察公信力的基础并愈演愈烈形成“多米诺骨牌式”恶性循环!被害人参与异化折射检察机关司法信任危机现状的存在,重塑检察公信力已为当务之急。
二、被害人参与异化影响检察公信力的动态过程
(一) 影响检察公信力的因素
我们可以将所有影响检察公信力的因素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外部因素,使用英文字母S(surroundings环境)代替,意指人们对检察机关的认知、行为等社会交互活动形成的外部环境,例如下文将要详细展开的“刑事被害人参与异化”;第二类是检察机关自身相对稳定(固有)属性的因素,使用英文字母P(personality个性、品格)代替,意指检察机关自身各类因素的集合体,包括检察队伍专业化素质、检察理念与文化、检察体制、行为模式(程序)等;第三类是检察机关的行为,使用英文字母R(response )代替,意指检察司法行为、行政行为等检察机关的一切活动。
(二) “S-P-R”分析模型的建立
“S-P-R”[3]分析模型的理论基础源于行为心理学创始人约翰·沃森的“刺激一反应(S-R)”原理,一般认为,法人、团体具有某些“人”的“生理属性”,同样会因环境的刺激而做出回应,因此以心理学理论来解释检察公信力的影响因素变化过程是有理论依据的,而使用“S-P-R”模型(图1)来分析的另一个更重要理由是“S-P-R”模型可以系统地将外部因素-内部因素-作出的反应三者综合且动态地予以考虑,从而系统、完整地还原决定检察公信力的因素变化过程及未来发展趋势,从而得出检察公信力变化的规律。
图1: “S-P-R”分析模型图
注:“S-P-R”分析模型的演化过程:外部因素的刺激行为“S”影响了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根据自身属性“P”如检察体制的工作规律,而作出了检察行为“R”。在受到S刺激下,P的回应R具有两方面属性,一方面是针对自身属性的调整,其构成了新的P(或者说是新一轮变化过程中的P);另一方面是对外界的回应,对外界的回应本身和检察机关的自身属性又构成了外界直面检察机关的S,而外界根据其自身属性对检察机关的回应行为则构成了新一轮变化中检察机关需要面对的新S。正是因为影响检察公信力的因素在不断交互影响,使检察公信力处于一种动态的复杂变化过程,这个模型能够很好地解释为什么两个公信力基本相当的检察机关对类似个案的不同处理方式能够引发检察公信力落差陡然增大的现象(蝴蝶效应)。
(三) 刑事被害人参与异化对检察公信力的冲击
本文将使用“S-P-R”模型分析刑事被害人参与异化对检察公信力的影响过程及其结果(图2)。
1. 影响的过程
P 检察机关司法与行政共存的属性;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统一的工作要求;检察体制等 |
S 参与异化 |
R 满足公众对公平正义需求的反应:对P的改变,如检务公开、提高检察官队伍执业素质、检察体制良性改革;对个案的合适处理 |
R 不能适应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的反应:对自身不作任何改变或者往不符合公众期待的方向进行改变;对个案不恰当的处理 |
P' 适应公众要求后的检察机关 |
R' 对新参与异化个案的恰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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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对新参与异化个案的不恰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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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信力不断加强,参与异化现象不断减少 |
检察公信力不断减弱,参与异化现象不断增加 |
图2: 刑事被害人参与异化对检察公信力的影响过程
注: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检察机关在红R过程对参与异化不做任何反应,也会被公众视为不关注公众的需求,同样会降低检察公信力。
可以看到,在现有的检察体制下,刑事诉讼被害人参与异化会影响到检察机关的行为,进而改变检察公信力,但改变的方向和程度是未知的。
2. 影响的结果
前文所述,公信力是人们对检察机关及其履职活动的认可度,认可的标准是为大众所认可的公平与正义。由此可见,检察公信力在参与异化的冲击下会产生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对自身体制变化及案件的处理符合了公众的要求,检察公信力不断提高,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司法环境不断向公众的期待靠拢,公众不需要额外通过参与异化也能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参与异化将不断减少而检察公信力则会不断提高;二是背离了人们认可的公平正义的法律底线[4]时,无论检察机关自身怎么调整和作出何种个案处理又或对参与异化不予回应,其公信力都会降低。
三、困局反思:被害人异化引发检察公信力缺失路径剖析尽管刑事诉讼被害人参与异化方式各式各样, 然而其本质都是要通过异化的参与方式对裁判结果形成实质的影响, 以期实现其诉讼目的。然而,被害人实现的诉讼目的莫不是要求“严惩罪犯”、“获得赔偿”,这些目的与法律的目的及检察职能并没有偏离,被害人却舍近求远,放弃最应可能与其站同一立场的检察院这一“诉讼盟友”,寻求司法之外的方式,去达到诉讼目;被害人参与异化现象所折射的信任危机须从被害人心理外化范式和现实具体方式双重角度多因子进行分析。
(一)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信任形成过程心理外化范式演绎根据对帕特南、郑也天等人对现任解释的宏观观点分析认为,社会群体信任倾向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文化、制度规范、政体及结构环境等宏观综合环境因素影响;结合吉登斯、卢曼及科尔曼的理性选择论等的研究表明行动者根据信任对象所掌握的信息和自我信任经验,通过对已有经验与新经验对比分析和不断修正,对原本信任的特定对象最终决定采取信任或不信任行为。由此,可以得出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信任形成过程的心理外化模式(如图3)。
刑事司法环境 |
被害人 |
检察机关赢得信誉能力
|
地位、诉愿与现实差异 |
守信概率 |
图3: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信任形成过程的心理外化模式
首先,在国家传统信任文化、刑事司法制度安排、政体及价值观的影响下,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会形成一般的信任倾向,然后,被害人基于自己的视角分析与机相关的刑事法律制度具体规定所表达的,权衡权利享有与规定的差异,判断依赖公诉案件体制下掌握公诉权的检察机关解困可产生的成本收益率,由此得出司法制度好坏与否,并根据与检察机关互动中地位、诉愿与现实的差异及检察机关的守信概率,检验信息和经验以此判断检察机关能否执行好刑事司法制度,被害人根据以上因素产生自己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态度,并选择走刑事司法程序与检察机关合作或采取信访、私力等不合作的异化行为。该次选择又会成为经验积累,不断成为影响检察公信力的重新形成可能性的因素。
(二) 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信任转向的具体方式在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会形成一般的信任倾向的前提下,信任转向的发生是多方面综合作用发酵形成(如图4):
检察公信力 缺 失 |
程序基础 |
司法不公正 |
互动基础 |
情感基础 |
保障公正 |
救济渠道不畅
|
图4: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信任转向产生过程的具体方式图
1. 被害人诉求实现遭到阻滞导致的逆向选择
国家公诉制度确立导向国家垄断起诉权,检察机关承担起追究和控诉犯罪的职责;较之于国家公权力的扩张,公民私权利已在博弈对抗中力量失衡逐渐萎缩,被害人沦为检察官的控方证人或者是辅助起诉人。而被害人要求惩罚罪犯和请求赔偿权利也成了依附于国家公诉权实现的一项附带功能。被害人退居到依附于检察机关的从属地位,其能动作用顶多仅为启动诉讼的方式之一,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他既不是诉讼主体,更没有控制诉讼的权利,一旦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与被害人的个体利益不能重合时,前者就会取代和抹杀后者;更有甚者,被害人不幸沦为“证据炮灰”,还可能成为刑讯逼供的对象。由此,被害人除了会产生一种被遗弃的无自尊感外,还会遭受“二次伤害”,对检察机关产生不满和失望的情绪不断叠加聚积,伴随“放大效应”泛化演变为普遍心理,“诉讼盟友”阻滞被害人诉求的达成,被害人不再依赖检察机关解决纠纷,常常通过信访、绑架舆情、行政介入等方式对刑事诉讼活动施压,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举步维艰,检察机关公信力严重消蚀。
2.被害人参与权限不足导致的合作缺乏参与权限作为程序基本权, 应包括程序知悉权、听审请求权、程序选择权、获得及时裁判权、公正程序请求权。[5] 而现行制度下被害人程序知情权、听审请求权、程序选择权并不完善。而权利的大小多寡与其诉讼地位成正比, 权利不足被害人诉讼地位自然也无从保障。
被害人的知情权保障不够。被害人从开庭前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的不知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或旁听法庭审判的不自由,对案件事实、性质认定以及自身权利的保护实现的不知晓,到对案件的判决结果的不得知,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几乎垄断诉权, 被害人地位“证人化”并最终沦为“证据炮灰”。被害人不具有独立的上诉权,检察院审查侧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而对受害者损害弥补考虑甚少。执行程序中被害人诉权保障不足,检察机关在履行执行监督的过程中,也只是关注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是否符合有关条件、程序是否合法,一般不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此也没有任何发表意见的机会。
3.被害人与检察人员价值认知冲突导致的信任转向被害人的价值观通常认为,在刑事犯罪中是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应以被害人的利益为保障的重心,侧重对个人的人格、尊严、名誉、财产等利益的维护,自己完全拥有诉讼的启动权并掌握诉讼的主导权,诉讼的发动和推进主要靠被害人。而检察机关所遵循的思维模式认为,被害人利益虽然被犯罪侵犯,但是,应站在国家和社会立场上进行公益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一并纳入考虑范围,国家对犯罪的追诉无疑能够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在崇尚国家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的价值观里,犯罪侵害的主要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被害人将刑事追诉权让渡给国家,由检察机关代表行使。而检察官在决定诉讼活动时,除了对罪犯进行追究和惩罚之外,还要对各种影响条件进行权衡,被害人的需求和愿望仅是其中的一个因子。考虑问题因素选取的差异化,导致检察官与被害人之间关系的紧张和检察官对于被害人的忽视。
4.被害人参与救助渠道不畅导致的逆向选择尽管不少地方在被害人救助工作方面出台了具体实施的专门文件,形成了一定的工作机制, 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例如一些地方检察院试行的救济机制把涉诉信访人作为主要的救助对象[6],救助的首要功能定位为息诉罢访。导致救济向涉诉信访人倾斜, 出现被救济者“爱哭的孩子有奶吃”、救助机关“花钱买平安”的异象,制约了刑事被害人申诉权的行使,偏离了救济机制的本意,导致救助制度的功能出现严重偏离。
此外,现行救济程序相对滞后, 效率不高。各地的救济普遍采取多元化的权力主体共同负责, 机构之间的相互牵制降低了救助程序的效率。救助程序未能明确救助如何申请、申请的时效性、申请审查主体、审批期限以及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权利的告知权等,导致了救助参与机关和办案人员对如何办理救助案件无所适从,无法有效引导和帮助被害人获得救助。
最后,由于救助资金缺乏稳定来源,金额有限, 效果不佳。当前仍将被害人救助机制置于人道主义考量范畴,此司法救助性质决定了预算分配比重少,救助金额偏低。缺乏稳定来源,没有统一的规定,导致实践中救助资金的数量、拨付时间、拨付方式并非按照实际发生的量来拨付,救助资金规模相当有限,严重制约了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救济制度的缺陷使得被害人将全部的精力集中在刑事诉讼阶段, 而刑事诉讼参与不足显然无法满足被害人的诉求[7], 信访、媒体炒作等异化参与也就不可避免。救济制度本可弥补被害人参与不足而造成的经济利益损失及心理失衡, 然而救济制度的缺失导致被害人不会指望救济制度这根救命稻草, 宁可抱着对抗性情绪以异化方式实现其诉求, 这也可以解释为被害人参与的“ 逆向选择”。
结语:
被害人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应当切实保证被害人诉讼参与权的合理分配,提高实体和程序的参与权,可以改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被动与不利地位,而且也可以保障被害人得到公正的诉讼待遇、有尊严地对诉讼结果施加积极的影响,从而确保被害人实体权益得到保护之时能“心悦诚服”,在实体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之时也能“服判息诉”。因此,保障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权,能够消除仇恨情绪,修复社会关系,改善与检察机关的对立,提升检察工作的认同度,改变检察司法形象,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石磊.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参与异化之研究[M].刑事法律适用.2012:577.
[2]张寿信,刘光辉.刑事被害人参与诉讼的几个问题[J].司法论坛.2007(05)14.
[3]吴啟铮.刑事诉讼的被害人参与模式:一种刑事诉讼理论的分析框架[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38.
[4]陈为钢,肖亮.新刑诉法保障被害人权益若干问题研究[J].东方法学.2013(2):135.
[5]曲涛,王小会.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诉讼参与制度初探[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3):33.
投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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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30页
[2] 张寿信、刘光辉.刑事被害人参与诉讼的几个问题,《司法论坛》,2007,14页。
[3] “S-P-R”理论分析模型由曾在本博士首创。曾在本,美国猷他大学工业与组织心理学博士、美国国家训练学院 (NTL Institute) 及新加坡现代企业管理协会的资深会员。曾长期任教于新加坡及美国多所大学的曾博士,其专长为应用心理学及管理学。
[4] 法律是人民代表制定并通过,自然代表了人们认可的公平与正义。
[5] 房宁主编: 《2011中国政治参与报告》,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 第230页
[6] 如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直接将救助办法规定为《涉诉信访救助基金使用办法》
[7]最高人民法院的调查显示, 绝大多数暴力刑事犯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 他们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后, 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伤痛。这意味着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大多数无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