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区检察院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异地帮教考察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16.02.2017  17:41

  广西检察网2月16日讯(通讯员罗利艳 王媛媛)2017年2月9日,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对与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检察院开展异地联合帮教的涉罪未成年人韦某宣布不起诉决定。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南宁市检察机关首次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异地帮教考察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6年8月,涉罪未成年人韦某(案发时16岁)因涉嫌抢夺罪被移送兴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主办检察官在审查时发现,韦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好,且案发后已被都安某中学录取入校。  在对韦某进行充分的社会调查后,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在充分征询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以及公安机关的意见后,依法对韦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启动6个月的帮教考察期。  本着便利涉罪未成年人学习生活,重返社会的原则,为继续开展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工作,兴宁区检察院于同年9月委托都安瑶族自治县检察院,对韦某执行跨区域帮教考察。在考察期内,该院案件承办人通过电话不定期对韦某进行心理疏导,时刻关注其思想动态及学习生活表现,并根据其具体表现,定期和都安瑶族自治县检察院制定帮教措施,交流帮教成果,确保帮教有成效。 

  考察期满后,兴宁区检察院根据都安瑶族自治县检察院出具的考察意见,认为韦某在考察期内表现良好且未违反相关规定,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者单位: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