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15年残疾人就业保证金12月20日前须缴纳完

09.12.2016  11:03

  12月8日,记者从广西地税局获悉,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于8日当天开始,需要缴纳的单位必须于2016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缴纳完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广西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今年7月30日起,地税部门由原来的代征变为全职能征收。据广西地税局所得税处副调研员刘吉梅介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地税部门由代征转为全职能征收,可以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效率高的优势,税务部门对企业的信息掌握更加清楚,从而使征收更加到位。

  据了解,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据悉,2015年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以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免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6个月的残保金。2015年1月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未满36个月的,可以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免缴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的规定,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由征收机关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残保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记者 叶焱焱)

编辑:陈轶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