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复旦投毒案判决:故意伤害罪等观点难成立
1月8日上午,上海高院对“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据人民日报官方微博消息,法院最后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图为9点10分左右,被告人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在律师的陪同下出现在高院门前。在大批记者的簇拥下,林尊耀始终不发一言,神情凝重。 汤彦俊 摄
中新网上海1月8日电 (记者 陈静)本案宣判后,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刑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刑法学教授刘宪权教授。针对林森浩辩护人提出的“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说法,刘宪权做了细致分析,并表示这两种说法都难以成立。
“其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这两个观点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行为人对死亡结果都是过失的,也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刘宪权说,在故意犯罪中,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肯定态度,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既不肯定也不否定的态度。“只有过失犯罪,行为人从内心来说,是希望这种结果不要发生的,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实际上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刘宪权指出,本案中林森浩在实施明显“加害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实是“心里非常清楚”,且林森浩此前做过相关动物实验,但他仍然实施犯罪,这就排除了其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的可能性。
同时刘宪权指出,在黄洋喝下有毒饮用水后,经历了从中毒到死亡的一段较长时间。在此期间,林森浩如果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的话,只要稍微采取一些措施,早些讲出真相,黄洋的死亡后果可能就不会发生。但林森浩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如果说仅仅是给黄洋开玩笑,那只是林森浩的个人辩解。就本案看来,林森浩最后冷静地等待黄洋死亡,其主观恶性程度确实很高。”
刘宪权强调,故意伤害致死中的“伤害故意”通常是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发生,比如行为人用刀在受害人非要害部位进行划割,且受害人的死亡实际上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等。而在本案中,林森浩采用的是用毒物侵害对方,对于最后出现的结果林森浩自己其实都难以加以控制,所以其主观上不可能只是具有“明确的伤害故意”。
至于“过失致人死亡”,刘宪权认为这种说法也不能成立,因为本案中林森浩有明显的加害行为,并最终导致黄洋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过失致人死亡不可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