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县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提高公信力

17.12.2015  13:36

  广西检察网12月17日讯(通讯员  汤积飞  张平)近日,永福县检察院检察长阳莉琳对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出庭支持公诉,担任此案审判长的是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伟辉。经审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1年,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220元,被告当庭表示不上诉。 

  经查明,今年7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酒后与原告蒋某因口角发生争吵,后邱某某用板凳将蒋某头部受伤。但被告对犯罪行为认识不清,且双方因赔偿问题多次协商不成,导致该案在案发当地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为了保证出庭公诉质量和效果,该院检察长阳莉琳决定亲自出庭支持公诉。 

  为保证出庭公诉的质量和效果,阳莉琳在庭审前认真审阅了案卷,制作庭审预案,撰写公诉词,准备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以应对庭审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辩护观点。庭审过程中,阳莉琳依法从案件主客观、主客体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举证,条理清晰、举证有力、简洁明了,把整个案件的脉络清晰的呈现出来,整个证据链条环环相扣,达到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针对被告人辩护意见,阳莉琳更是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反驳被告人的辩解,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最后,阳莉琳还就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深层次原因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适时对被告人和旁听人员进行了法制教育。 

  针对这次检法“两长”同庭司法,检察院和法院一起还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近20人旁听了此次庭审活动,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检察长带领公诉干警出庭支持公诉,举证有序、答辩得体、用语文明、举止威严、有力地指控了犯罪,对进一步提高公诉人出庭水平和办案能力起到了积极的示范推动作用;同时,“一把手”出庭支持公诉,实现从“批案”到“办案”的角色转变,树立了检察机关的新形象;体现了司法改革的新气象,有利于促进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 

  (作者单位:永福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