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农地“三权分置”实施意见

20.03.2017  20:33

近日,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明确,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依法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

河北省提出,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保护和监管,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基本完成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确权登记成果,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保障和落实农民集体所有权,村庄坑塘、路沟、窑厂及路旁、渠旁、沟旁等未承包到户的闲散地块,归集体所有;土地流转后,经营主体对坑塘、沟渠、田间道路、塘坝等进行整理后,新增土地归集体所有。坚持和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坚决制止和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切实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权益。

河北省要求,加强工商资本依法有序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植业、养殖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各涉农县(市、区)要建立健全上限控制、分级备案、风险保障金、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等制度。推进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和县级数据库建设,2018年底前实现省县两级登记信息互联互通。做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衔接,过渡期满后,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