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泡温泉受伤索赔近15万元 是否过度医疗引争议

06.03.2015  14:10

广西新闻网 -南国早报记者  彭宁莉  通讯员  劳秋艳

        一名消费者因被储物柜柜门撞伤而起诉涉事的南宁某温泉所属的公司。3月5日,在南宁市兴宁区法院的一审庭审现场,当事女子盛某与对方就到底是否被储物柜柜门撞伤、温泉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两点,进行了数小时的辩论。

        女子泡温泉被柜门撞伤

        盛某称,2014年1月19日下午4时许,她与两名男性朋友一同到被告开设的温泉消费。办理手续后,盛某进入女更衣室一楼695号贵重物品储物柜,存放私人物品。因储物柜位于底层,盛某蹲下放入私人物品后站了起来,没想到头部撞上了头顶一扇开着的储物柜柜门,致使当场昏倒在地。

        事发时与盛某一同前往泡温泉的两名男子均出庭作证。两人均称,当天他们在男更衣室换好衣服后,便在更衣室出口处等候盛某,可等了约半个小时仍不见盛某出来,后来看到温泉的医务人员进入女更衣室,怀疑盛某出事了,便进入男更衣室取手机拨打盛某的手机,但一直无人接听。十多分钟后,盛某回拨过来,在电话中声音虚弱地告知两人说,自己在更衣室里被撞昏了。随后不久,两人便看到盛某在医务人员搀扶下走出了更衣室。后在两名证人的要求下,被告公司才用车将盛某送至附近医院诊治。盛某称,她是自行醒来后被几米外的一名消费者发现,并通知了温泉的工作人员。后由朋友报警,温泉所属的公司才派车送她去医院。

        伤者索赔近15万元

        盛某诉称,经诊断,她的伤情为轻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她为此住院96天,至今共花费了医疗费近两万元,可被告公司只支付了1000元医疗费。

        盛某认为,她到温泉消费,与该公司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被告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但因对方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职责,才导致她人身受损,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