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农民工可享住房公积金待遇

28.03.2015  16:08

   新华网济南3月28日新媒体专电(记者王志)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印发《济南市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农民工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已缴纳“五险”的,用人单位应按单位统一的缴存比例为其缴存单位应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农民工个人可以选择不同于单位的缴存比例缴存个人应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其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目前,济南市约有150多万名农民工,是农民工聚集较多的城市,主要分布在建筑、餐饮、制造、环卫、家政等行业。

   根据办法,凡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且已缴纳“五险”的务工人员,提供本人的户籍证明及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可认定为农民工身份。

   济南市规定,农民工身份认定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认定前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分类管理。农民工身份认定之前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按照《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农民工身份认定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除按《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外,还可按以下两类情形办理。

   其中,外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租住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农民工,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的租金。农民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执行。

   济南市还明确,农民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的;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挪用代扣农民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缴存比例足额计缴住房公积金等情形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投诉反映,公积金中心受理后即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做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