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消防条例》5月1日起施行

13.05.2015  19:57


  广西首部地市级消防条例--《南宁市消防条例》5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六章四十条,对设立消防公益专项资金,消防安全宣传与教育,消防重点区域及场所的消防管理,改革消防审批制度,公安派出所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职责问题等作出规定。条例还细化了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等重点区域的消防管理,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或者使用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

  长期以来因煤气罐引发的火灾爆炸事件不时发生。为有效预防火灾,条例中规定,禁止在地下建筑和已经开通管道燃气的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为加强对孔明灯等空中漂移物的燃放和销售管理,条例加大相关处罚力度,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或者使用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违反规定进行销售的,在固定场所的由工商部门、在非固定场所的由城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燃放者则由城管部门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为有效预防制止私自侵占消防通道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书面约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对占用、堵塞或者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通道等行为予以劝阻、要求改正,对不听劝阻、不予改正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条例还指出,在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时,消防机构对妨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可以依法实施清除或者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