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灾防治管理工作表现显著者可获表彰奖励

14.06.2016  09:54

  《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近日印发实施

  地灾防治管理工作表现显著者可获表彰奖励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讯(记者 韦静)南宁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我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专群结合、群测群防,谁引发、谁治理,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

  据透露,《办法》实施后将为进一步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起到重要作用。

  县以上每年地灾防治费要列入财政预算

  从5月起,南宁乃至广西进入突发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南宁市作为地质灾害较为频发的地区之一,地质灾害该如何有效防治和管理?

  记者了解到,我市明确将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纳入《办法》内,将对这些地质灾害进行统一防治和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费用作为用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基础调查、群测群防、巡查监测、预警预报、应急避险、宣传培训和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抢险处置、地质灾害专项工程治理等方面的一笔“民心款”。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地灾防治费用的承担者: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在划分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费用,由责任方(单位、组织或个人)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而且,市城区范围内由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项总投资预算500万元(含)以上的,费用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总投资预算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由市本级财政和城区财政按照6∶4比例分摊承担;总投资预算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城区财政承担。县、开发区范围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防监测网络

  地质灾害预防同样重要。《办法》指出,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会同气象、水文等部门,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防监测网络,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对于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项目,《办法》明确,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三同时”进行。

  存在地质灾害隐患而未进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的建设项目可要注意了,《办法》要求,建设方或受益方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发生。未进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最终验收。

  紧急情况地灾应急抢险程序可简化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又该如何积极开展行动,尽可能降低灾情对市民的影响呢?

  《办法》规定,紧急情况下,实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处置的工作程序可以简化。应急抢险处置施工单位可从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施工队伍储备库中选取。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地质灾害治理过程中,承担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根据《办法》,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或零星分布且单项工程小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可采取议标、协议等形式确定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以爆破清除危岩为主、单项施工费用小于10万元的治理项目,可以简化勘查、设计程序,直接编制爆破清除排险施工设计(方案),经国土部门审查通过后实施。

  地灾防治管理显著者将获相应奖励

  《办法》在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的同时,还列出了相应的奖惩规定。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评比表彰工作的部署,开展表彰奖励的评选推荐工作,也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关系千家万户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能麻痹大意。因此,《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编辑:蒋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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