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玩“失踪” 政府可选小区代管人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物业玩“失踪” 政府可选代管人
昨日,记者从南宁市法制办公室获悉,《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其中,特别针对社会关注热点中的物业服务出现“真空”管理、业主委员会监督问题、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小区共同部位经营收益“归谁”等问题一一作出了相应的立法规定。
1 物业服务现“真空” 政府从预选库选取物业代管
问题:业主埋怨物业不作为,拒绝交纳物业费。没有物业费的支撑,物业企业开始低质量服务,甚至闹出撤出小区的事件,导致小区内环境脏乱差成为最严重的直接影响。据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全市共有物业管理企业618家,从业人员6万余人。
《办法》:物业出现管理“真空”怎么办?《办法》中明确,一旦出现合同期未满,物业服务企业突然退出,或未及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应急服务企业预选库中选取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参照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执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纳入信用体系管理。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不予配合的,由县、区房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小区内共同部分收益 纳入专项维修基金
问题:在小区内,不难看到粘贴在电梯间的广告,以及利用小区内一些空地竖立的宣传海报,甚至还有一些经营单位进入小区内进行现场销售等活动。这些活动业主是否同意?向广告方收取的费用又将如何管理?
《办法》:明确了凡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和弥补管理经费不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非经营活动的,由县、区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 业委会谁来监督 房产主管部门当“监督员”
问题:业委会成立后,搞“小集团”不谋公共利益,自己关起门“打如意算盘”。特别是在业委会行使责任期间,小区内共同部分的经营收益去向不明等情况时有发生,导致业主内部矛盾激化,从而也间接影响了物业费的收缴问题。
《办法》: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由县、区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责任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解散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擅自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的;拒不移交相关资料、印章及相关财物的;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挪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经费的;未将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将房屋产权名册用于非物业管理用途的;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等等。
如业主委员会擅自同意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区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责任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4 物业玩“失踪” 降低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问题:在一些老旧小区里,因存在业主和物业之间矛盾,收缴物业费难,无法正常开展服务,选择“一走了之”,但是却迟迟不移交物业管理用房,也未经得同意,仍占用小区内共用部位经营所得。
《办法》:明确规定如物业服务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擅自进驻物业管理区域的;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未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物业服务合同尚未终止,擅自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被依法撤销资质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及负有主要责任的经理、项目经理等物业服务从业人员,3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征集方式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传真方式:0771—5534119
●电子邮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信函方式:寄至:南宁市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53002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对《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11月15日
(记者 彭媛媛)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