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物流寄递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23.10.2015  12:50

南公通〔2015〕345号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物流寄递业安全管理工作,保护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4〕24号)、《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5〕13号)、《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综办通〔2015〕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物流寄递业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物流寄递业的安全管理适用本通告。

  本通告所称的寄递业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快递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物流业是指经营零担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物流场站、运输企业、仓储企业等。

  二、公安、邮政管理、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保障物流寄递业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物流寄递企业是物流寄递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物流寄递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物流寄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物流寄递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四、物流寄递企业应当在营业网点、处理中心、分拨中心以明显方式公示禁止运输寄递或者限制运输寄递的物品名录、收寄实名登记与验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安全标识等内容。

  五、物流寄递企业在收寄物品时,应当要求寄件(托运)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查验并如实填写快递(货物托运)运单,运单内容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物品名称、类别、数量、重量等信息,同时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传输渠道及时将相关信息采集、传输到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平台。

  六、物流寄递企业在收寄物品时,应当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信件以外的物品,应当当场开包验视内件,对国家明令禁止寄递的物品、不能确认安全的物品或寄件(托运)人拒绝验视的,物流寄递企业不予收寄。

  物流寄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邮购或代收货款等经营者委托提供长期、大量、多次快递(货物托运)服务时,可以与经营者签订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双方在收寄验收环节的权利义务关系,采取其他方式验视内件,保证物品寄递安全。

  七、物流企业应当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货物的属性和流量等情况,设置相应的安全检查设备,配备安检人员,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寄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主动堵截禁寄物品。

  物流寄递企业业务流程应当实行计算机管理,并预留数据接口,按规定与相关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八、寄件(托运)人要依法、正确使用物流寄递服务,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托运寄递、限制托运寄递物品的规定,主动履行实名登记、如实填写运单内容、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内件验视等工作。严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及邮件、快件中,将禁止托运寄递物品谎报或匿报为普通货物(或物品)托运或交寄。

  物流寄递企业及从业人员发现交寄物品属于禁止托运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邮政等相关部门,协助开展相关的处置工作。

  九、未经批准,严禁物流寄递企业从事运输、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货物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管制刀具、弩、烟草、毒品等禁止托运寄递物品的经营活动。依法从事上述业务的物流寄递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十、物流寄递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寄件(托运)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任何公民均可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或举报。控告或举报电话:110或0771-2891230。公安机关经核实,依法将对控告举报有功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当事人信息。

  十二、本通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公安局                                            南宁市邮政管理局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宁市商务局


                   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