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1018”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犯罪团伙被绳之以法

15.12.2015  20:11

  2015年11月20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判决李芳德、李芳全等8人组成的犯罪团伙。对主犯李芳德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芳全、杨红义、姚日齐、王长宾、钟剑、吴凤琼、祝明7人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4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至8万元不等。

  2013年9月,在自治区公安厅与自治区国税局开展“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根据桂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侦查情报,发现一伙以安徽籍人员为首的团伙在桂林市所辖的灌阳县、恭城县等区域陆续成立药材收购及初加工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存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由此,桂林市公安局、国税局成立专案组联合开展检查,公安机关于2013年10月18日将李芳德、李芳全等8人全部抓捕归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芳德犯罪团伙为获取非法利益,在2010年6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分别在广西灌阳、恭城、资源、平乐设立广西桂林灌阳亿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桂林恭城富民药业有限公司、恭城三缘药业有限公司、恭城鼎丰药业有限公司、资源县鑫元药业有限公司、桂林平乐峰云药业有限公司6家空头公司及利用湖南江永诚信公司,冒用当地农民的身份信息,在无实际农产品收购的情况下,虚构向农民收购药材等农副产品的交易,大量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税款,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31040份,金额共计2.8亿元。在无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向安徽阜阳医药采供站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票面金额1.8%至4%不等的开票费用,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27份,金额共计1.9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