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规定五类农村林权禁止流转交易
19.12.2014 13:36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
在《玉林市农村林权交易细则(试行)》中,玉林市政府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转让、租赁、抵押、拍卖等形式自愿、有偿参与农村林权流转,并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农村林权流转。细则同时也规定,农村林权在流转过程中,流转的林木采伐必须坚持执行年度采伐限额制度,坚决防止乱砍滥伐。
该细则中对农村林权流转交易范围进行划定:(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不过该细则也对禁止流转交易的情形做了说明:(一)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二)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用、占用的林地。(三)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林地或林木。(四)无法提供合法权属证明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让的林权。
另外根据该细则,玉林市参与流转交易的农村林权,必须是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同时这种农村林权交易要进入玉林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
19.12.2014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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