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组织状告中石油及分公司环境污染 已被受理
本报北京11月30日讯 记者郄建荣 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今日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其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油田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已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自然之友有关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通过调查,他们了解到,被告吉林油田分公司将大量油泥、含油泥浆直接埋入地下;废水渗坑未依法处理,地下水受到污染,有明显的刺激性气味,挥发酚类严重超标。自然之友称,吉林油田分公司系中国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未对吉林油田分公司前述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有效监管,未督促将油泥、油土、含油泥浆等按规定处理处置。
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之友依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吉林省松原市乌兰图嘎林场的渗坑及油泥、含油泥浆等依法处置;对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进行修复;赔偿土壤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以鉴定、评估结果为准);赔礼道歉,在国家级媒体上发布十日以上的赔礼道歉公告等。
据自然之友介绍,早在2013年10月,环保部下属机构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举报,反映吉林油田分公司松原采气厂将大量未经处理的联合站污水、生产维修等产生的污水直接通过罐车运输偷排到吉林省松原市乌兰图嘎林场图嘎林区大德营子南山附近的渗坑内。经实地调查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举报情况属实。同时,中华环保联合会工作人员还发现吉林油田分公司还存在着其他大量违法排放废水情况。2013年11月26日,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和《经济信息联播》节目对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违法排污进行了报道。
自然之友有关负责人透露,2013年11月28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院以其暂不具备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未予受理。至今污染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