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的答复和处理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五)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八)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九)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十)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一段时间内出现大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受理机关难以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答复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并尽快答复。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