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十问电动自行车整治行动 南宁交警有一说一

11.04.2015  12:32

    日前,南宁某网站网友发出贴文《十问南宁交警电动车整治》,引发网友热议。交警部门表示,南宁市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大整治,为的是规范电动自行车秩序,旨在提升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网友第一问:电动车违规与诚信挂钩公平吗?

    电动车违规将与诚信挂钩,作为不良记录永久留存社会安全档案,对贷款、升职或许影响。机动车为什么没有与诚信挂钩,记分周期一年期清零,就是说一年内机动车车主违规记录可以擦掉,电动车为什么没有记分周期,为什么不能清零,还要与诚信挂钩,请问公平吗?

    交警部门答复: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与诚信挂钩,是根据《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失信人员从业惩戒规定(试行)》以及《南宁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试行)》这两个规定执行的。根据这两个规定,道路交通、工商行政、市容市貌、运输经营、食品卫生等管理领域内的若干违法行为,被纳入南宁市的失信行为范畴,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失信惩戒。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只是上述众多违法中的一种,并非是网友理解的只有电动自行车与诚信挂钩,机动车不与诚信挂钩。目前,失信惩戒制度正以南宁市为试点试行,下一步,这一制度还将逐步扩大适用范围。此外,机动车交通违法记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与失信记分无关,并不是机动车交通违法记分清零后,失信记录就清零。而且,机动车驾驶人虽然可以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未满12分予以清零,但如满12分,是要强制参加学习和考试的,这是法律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处罚之外另加的安全义务,而法律没有给非机动车设置记分制度,因此,包括电动自行车在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比驾驶机动车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更少。

     网友第二问:各种标志牌,你们都在哪里?

    纵观南宁市各大路口,有下面几种找不到路牌的情况:1、过了路口以后才能看到路牌,路牌离交叉路口太远。2、交叉路口根本没有路牌。3、树木掩盖路牌,根本看不到。标志牌没有了指引作用,请问从设计、施工到交接使用真的规范吗?

    交警部门答复:目前,南宁市共有3种类别的指路信息系统,一种属于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维护的交通指路标志,一般设置于交叉路口及主次干道、快环侧分带断口;一种属于城管部门管理、维护的慢行交通方向指示标志;第三种属于民政部门管理、维护的路名指示牌,相关设置已基本满足现有的交通需求,请广大交通参与者注意观察、辨识。经过多年的沟通、磨合,交警支队与绿化部门已建立了良好的长效机制,对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绿化树遮挡交通设施的情况,通过互联网、微信等互动平台及时转达绿化部门,并由其安排计划进行修剪。2015年第一季度绿化部门共对87处遮挡交通设施案件进行了处置,今后我们也将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处理。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工程建设均设有规范的程序,设计、审查、施工等各阶段严格按照行业规范实施。

     网友第三问:路面上,机非混合;到路口,机非分离。这样好吗?

    很多道路机非混合,机动车占尽全部道路,哪怕半米宽都不给你留,此时想右转,却因为机动车霸尽全部道路寸步难行。到了路口又机非分离,从机非混合到路口是一条直线,无意中就开到了路口,这个时候交警判定你占机动车道,违规。请问机动车霸尽全部道路,你为什么不判定他违规,他是无意的吗,如此判定公平吗?

    交警部门答复:南宁市部分道路(支路以下等级)比较狭窄,原有的路面在车道分布时难以划分出1.5米的非机动车道,因此设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共用的混行车道。混行车道在交通管理中是允许的,同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也明确了混行车道的通行规定:“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道路右侧靠中心线行驶;没有划分道路中心线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行驶。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在道路两侧通行……”。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各类车种的通行是有责任划分的,对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是有法律保障的。同时,为保障路口的通行秩序,在路口基础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都尽可能地分布出非机动车道,进行明确的责任划分,确保不同的车种在路口能各行其道,安全通行。按照上述规定,任何机动车、非机动车违法占道通行,交警支队都将对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网友第四问:机动车随意压线,随意打电话,电动车掏出手机看下时间就判定你违规,如此判定公平吗?

    交警部门答复: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跨压禁止性标线、驾驶时打电话,同样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民警查获到的,都会给予处罚。在交通专项整治期间,交警部门会集中警力查处某类交通违法行为,如目前正在进行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势必会在一个时间段内给人以此类交通违法行为被查处很多的印象,但这并不表示交警部门对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给予放纵。

     网友第五问:体罚、抗(扛)旗、抄写、背诵、朗读是交警之规,不是行政处罚之规,交警你真的有这种权利吗?

    交警部门答复:《行政处罚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如果交警只罚款,不教育,以罚代管,为罚款而罚款,那才是错误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