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一月不到疯狂抢劫出租车10次 被判刑14年

08.01.2015  14:57

  桂林生活网讯(桂林日报记者景碧锋 通讯员雷娜 刘伟胜)30岁男子闫某,从去年1月24日起至2月19日,在不足一个月的时间内,连续10次抢劫现金共2110元。该男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近日,被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

  去年1月24日晚8时许,闫某携带甩刀在桂林汽车站正门出口的对面马路上,拦乘了一辆红色出租车。坐在副驾驶位上的闫某要求司机开到七星公园大门口。当车辆驶过解放桥,到达自由路十字路口时,闫某从口袋中拿出甩刀威胁出租车司机,要求其将车辆驶入七星公园大门旁的一小巷子内,并交出身上的现金。司机被迫拿出现金人民币120元交给闫某,随后闫某下车逃离现场。

  接下来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闫某在桂林市区,连续9次以相同的方式进行抢劫,涉案金额共达人民币2110元,产生恶劣影响。

  2014年2月20日,根据相关监控视频的影像资料,警方在桂林某网吧将闫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携带的黑色刀刃甩刀一把。经鉴定,该刀属于管制刀具。

  法院认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方法多次抢劫公民财物,构成抢劫罪。特别是在春节前后的闹市区作案,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从重处罚,判处以上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