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部署《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

02.03.2016  11:21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颁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近日,自治区局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全面提升我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通知指出,总局制定的《办法》,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吸收了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等食用农产品市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做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培训,监管执法人员要全面学习掌握《办法》的每一项具体条文,而且要准确理解《办法》的主要特点和内容,尤其要结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紧紧把握《办法》的适用范围,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切实做到全面掌握、准确运用、依法行政。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手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办法》,营造良好的舆论、社会环境。

          通知强调,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按照“有责、有岗、有人、有段”的“四有”要求,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切实落实日常监管职责。要加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履行各项义务,不断加强行业自律。要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相关法律责任,严格依法处理各类违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食品流通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