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盯"围墙等猎物 这厮抢劫中学生 手法好"别致"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陆川讯 近日,陆川一男子丘某因伙同他人抢劫中学生的一部手机和现金15元人民币,被陆川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11月23日23时左右,被告人丘某在陆川县某镇中学附近碰到同案犯陈某(未满十四周岁),陈某便向丘某提议到该中学围墙外蹲守,等学生翻墙外出时再抢点学生的钱来花花,丘某听后当即表示同意。不久后,同案犯王某(另案处理)来到与丘某、陈某会合,陈某又对王某提出要去抢点学生的钱花花,王某也表示同意,于是3人便到该镇中学的墙角下蹲守,等候时机作案。不多久,3人看见4名中学生准备从该中学的围墙翻下来,丘某与陈某便迅速从附近的地上各捡了一根木棍,准备实施抢劫。由于4名学生中有一人是王某认识的,王某便躲在墙角没有过去。在4名学生刚下到围墙边的地上时,丘某与陈某便手持木棍冲了过去,将4名学生拦住,向他们索取钱财并对4名学生进行了搜身。两人先是从一名学生那里搜得一部手机(该手机后经鉴定市场价格为254元),再从另外一人身上搜到1张面值10元钱的人民币和5张面值1元钱的人民币。这名学生要求陈某把零散的钱给回他,陈某就用木棍打了那名学生几下大腿并把那5张1元的人民币给回该学生。之后,丘某与陈某又从另一名学生身上搜得一张面值5元的人民币。由于被抢的对象均是学生,3人并没有抢得多少钱。作案后,3人便到附近的网吧上网,并将抢劫所得的15元钱花光,手机送给他人所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持械殴打、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丘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刑法对于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
法官提醒:拦路抢劫的犯罪行为一般发生在比较偏僻的地方,而发生抢劫的时间往往是在深夜或凌晨,因为这个时间段路上的行人、车辆都较少,更便于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因此晚上外出的市民,包括在校的学生应尽量避免在深夜时间段外出,如果确需外出,在经过人少及黑暗的路段时一定要提高警惕性,注意周边的环境情况,看看有没有可疑的人员,以免被犯罪分子盯上。 (谭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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