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孩儿一时冲动砍伤人 执行调解两家父母协议赔偿

08.08.2016  04:11

广西新闻网 南丹8月7日讯(通讯员 谭金玉 梁富)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执行和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两被执行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1670.71元。

2013年1月6日21时许,申请人覃某某在南丹县城关镇某一烧烤店内烤火、看电影。被执行人韦某某、黄某某等人经过该店门口时看见覃某某并与覃某某发生口角。随后,韦某某、黄某某等人在该店旁边的巷子里商定殴打覃某某。约十多分钟后,韦某某、黄某某等人冲进该店内持刀砍向覃某某,覃某某的头部及左手被砍伤。经南丹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覃某某的伤为轻伤二级。2014年6月12日黄某某与覃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了覃某某医药费6000元。后覃某某就民事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南丹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判决由韦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韦某琼、黄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黄某鸿互负连带责任赔偿覃某某的经济损失11670.71元。法院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覃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在与两个被执行人的几次接触中发现因互负连带责任二人有相互观望推托之意,便约两被执行人到法院进行调解。经法官释法明理,耐心做思想工作,两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一致赔偿协议:被执行人韦某琼自愿承担赔偿款6500元;被执行人黄某鸿自愿承担赔偿款5170.71元及申请执行费75元,并于当日履行完毕。

【 编辑:覃晗  作者:谭金玉 梁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