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私了”不料打死人 男子领刑并赔偿54万元

01.04.2015  21:18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郑芳  通讯员    曾春蝶    粟少清)在某农贸市场经营蔬菜生意的商贩冯某,因指责无业人员张某偷盗其生姜而被张某持刀报复捅伤。但冯某没有报警处理,而是找张某“私了”,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并教训他一顿。不料,却因“私了”惹了大祸,最终张某被冯某及其同伙打伤致死。案发后,冯某及其弟冯某某、老乡李某3人被抓获,并被判处刑罚,其余3名老乡在逃、有家不敢回。因赔偿问题,死者张某的亲属将冯某等6名致害人告上法庭,日前,邕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冯某及其同伙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丧葬费等损失共54万余元。

  张某是一名无业人员,整天在菜市场里“转悠”,伺机偷窃商贩的货物,其行为不少商贩都十分厌恶,但介于在市场内经营不想惹太多事情,所以都忍而不发。而商贩冯某因经常被张某偷盗其所卖的生姜,忍不住指责对方的偷窃行为。不想却被张某持刀报复,将其捅伤,让他这口气难以下咽。但冯某没有报警,而是想找张某“私了”,让张某赔偿医疗费并找人教训张某一顿。

  2012年10月9日,冯某的老乡陈某打电话告诉他,说在西乡塘区某大型蔬菜批发市场发现了张某的行踪,冯某便召集老乡李某等人乘坐其弟弟冯某某驾驶的面包车赶到市场内。找到张某后,众人上前追打张某,在此过程中,阮某上前欲抱住张某,结果被张某用刀捅伤,冯某等人即持铁管、木棍等器具将张某追打至明秀西路铁路桥上,将张某打倒在地,致张某左顶骨骨折、右侧胫腓骨远端、右侧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冯某于2012年12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李某、冯某某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余3人均在逃,现下落不明。

  2013年11月1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判决冯某、李某、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冯某、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冯某某在法院审理该刑事案件过程中,赔偿了死者家属5万元,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该刑事判决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6月10日,死者张某的父母、妻儿将冯某及其同伙6人诉至邕宁区法院,请求判决6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64万余元。

  邕宁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冯某及其同伙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丧葬费等损失共54万余元。

  法理解析

  本案中,冯某在与张某产生矛盾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冯某却在得知张某行踪后,与李某等人一起追打张某,致张某死亡,已构成共同侵权,且在故意伤害张某的过程中,相互联系、共同配合,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张某死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于陈某等3人仍在逃,难以确定各被告的责任大小,因此,6被告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应对死者家属所遭受的损害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6被告侵权造成张某死亡导致其家属损失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59万余元,由冯某等6人各自赔偿9万多元,并对赔偿总额应互负连带责任。但由于冯某某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已赔偿死者家属5万元,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根据该《刑事案件赔偿谅解协议书》的约定,冯某某已全部履行了对死者家属的赔偿义务,不应在本案中再支付赔偿款,应在赔偿总额中扣除冯某某已赔偿的5万元。

编辑:汤洁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