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职业教育校企深度合作

08.06.2015  12:39

  为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组织深度合作,着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增强教育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加快构建广西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对校企业合作领域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 对职业院校设立的,且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经营性实训基地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是 对职业院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等优惠; 三是 对企业因接受实习学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四是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进行捐赠的,其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 五是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信息报送:法规税政处                                    编辑:邓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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