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杀人 监护人监护不力担责

31.03.2015  01:27

  中新网宁波3月30日电(记者 何蒋勇)“我要把你们都杀死,你们都该死。”刘某像失去理智的猛虎,气势汹汹地拿着菜刀赶到老友家,二话不说将其杀死。作为原告的被害人的近亲属遂将刘某及其监护人、刘某原住院治疗的医院告上了法院,请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今天(30日)上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责任纠纷。

  原来,刘某是一位精神障碍患者,存在明显的关系妄想、被害妄想、被跟踪感等精神病性症状。自90年代以来一直在宁波某精神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曾有几次短期的出院回家。事发之时,他刚从医院自愿出院一周。

  住院期间,刘某一直想出院回家,医院经过诊断与评估,认为其病情稳定,无明显过激反应,交流和正常人已差不多,便联系其监护人为其办理了出院手续。监护人接刘某出院后,为刘某租房单独居住,而自己去了国外读书。

  此后,刘某孤身在家,无人监管,当然也没能按医嘱及时服药,严重失眠,认为又有人在害他,其在想要自杀的同时想到要把被害人这个“仇人”也带去,便乘出租车到被害人家中,采用刀刺、板凳砸头部等残暴方式致使其死亡。

  刘某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本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其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刑事案件被依法撤销。

  尽管刘某因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不能免除。其监护人自愿接其出院后,本应当加强对刘某的看护和管理,但他为其办理好出院手续后,竟径自将刘某单独留在租住房中,未能督促刘某按医嘱坚持药物治疗,疏于应尽的看护管理义务,以致刘某杀人,刘某的监护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医院违规放出精神病人,致使杀人案的出现,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医院抗辩称其依据刘某的精神健康情况对其进行了必要的诊断、检查与评估后,允许其出院,并履行了出院的告知和说明提醒义务,没有医疗过错,对其出院后的杀人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就本案而言,刘某并非法律规定的强制住院治疗的病人,享有自愿出院的权利,所以,出院后的监护责任应落在监护人身上。而事实上,出院后,因监护人的疏于管理和看护,导致杀人案的发生,已与医院无直接因果关系,遂判决刘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财产不足以赔偿的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

  血的教训再次告诉大家:精神障碍患者未彻底治愈时,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作为监护人,决不能放任不管,也不能推脱责任。对精神障碍患者负责的同时,更是对社会安全负责。

  法条链接:中国《精神卫生法》立法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更好地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法的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不得强迫任何人接受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