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税地税统一处罚标准 处罚将不再"一事二罚"
《广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发布
国税地税处罚将不再“一事二罚”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张丽颜 实习生 谢骁意)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实行“一事不二罚”原则;税收违法行为的裁量按具体情节划分为五个阶次……《广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近日发布,《裁量基准》采取了按违法行为进行分类,确立相应的处罚裁量标准,以减少税务机关处罚的随意性而由此带来的税收争议,促进执法公平,引导纳税遵从。《规则》和《裁量基准》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税地税统一处罚标准
以前由于缺乏统一的处罚标准,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之间,国、地税之间,甚至同一地区的税务机关之间会出现同一件事不同处罚标准的情况。《规则》规定,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税务行政相对人,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在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另外,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含本数)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即“一事不二罚”原则。也就是说,对属于国、地税共同管理的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不可以“一事二罚”,必须由先发现的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并及时通报对方。
此外,《规则》规定,应给予税务行政相对人申辩权。税务机关在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充分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税务行政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违法裁量划为五个阶次
税收违法行为裁量标准如何定?《裁量基准》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将裁量阶次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阶次,并明确相应的处罚裁量标准。
以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为例,如纳税人不办理登记,或者不按规定期限申办税务登记、变更、注册,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以超过规定期限的时间长短划分了“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四个阶次。其中,“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其余的,“一般”处以个人50元以下单位200元以下,“较重”的处以个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严重”的处以个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则是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明确规定不予处罚情形。对处罚条款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可罚可不罚的,在《裁量基准》轻微阶次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则不予处罚,如“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探索建立案件指导制度
据悉,《裁量基准》对所有涉税行政处罚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归纳,共涉及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法的49条罚则,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偷逃骗抗税、发票管理等各个执法环节,基本上做到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全覆盖”。
考虑到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的不同,《裁量基准》将区别对待,区分个人和单位纳税人,确定不同的裁量基准。部分违法行为分“个人”和“单位”两类适用不同裁量基准。
据悉,在《裁量基准》部分条款中,裁量基准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内一般选择较低的处罚标准。对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其违法情节涉及《裁量基准》两个阶次时,适用较低阶次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罚。裁量基准的确定,实现对纳税人实行“少罚”“慎罚”,甚至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为了防止税务行政处罚结果畸轻畸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积极探索建立案件指导制度,指导全区各级税务机关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各级税务机关将加强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通过执法督察、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编辑: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