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握转账凭证讨不回10万债款 网银转账需留证据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梁静 通讯员 杨有荣)蒋女士手握转账凭证,请求法院判决李先生归还其10万元。但因其手上再无其他证据,法院最终判蒋女士败诉。对此,法官提醒大家,网银因其便捷而深受大家的欢迎,但很多人在操作时并没有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从而导致不必要的风险与损失。
蒋女士在湖南经营一家红酒店,在生意往来中,她习惯使用银行转账。蒋女士说,2011年9月14日,在南宁的朋友李某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向她借款10万元。于是,她通过红酒店铺的网银账户,以转账的方式借款给李某。
一晃三年过去,蒋女士多次催促,李某均没有还钱。无奈之下,蒋女士一纸诉状,将李某起诉至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归还欠款。今年6月10日,该案开庭审理,李某拒不到庭应诉。
法庭上,蒋女士仅有一份转账凭证,并没有借条或是转账情况的记录证明。在案件审理完毕后,蒋女士又称,主张的事实有变,申请法院再次开庭。
今年6月23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该案。这次开庭,蒋女士将这笔借款说成是货款。她称,当年,自己有意购买一批品牌红酒,而李某有渠道可以拿到出厂价。经协商,双方同意按每件200元价格成交。之后,她向李某预付了10万元酒款。
依照双方口头约定,李某需在收款后的三个月内交付货物,双方再按照实际数量结算。然而,李某一直拖延不交货,也不返还货款。蒋女士表示,她人在湖南,李某在广西,双方并没有办法签订买卖合同。
日前,江南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指出,在两次开庭中,蒋女士所陈述事实不一致。此外,其仅有一张转款证明作为证据,再无其他佐证。而本案关键人李某拒不出庭应诉,法院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一审驳回了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网银转账有风险 保留证据是关键
针对该案,江南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丘理表示,在现实生活中,网银转账因其便捷,而深受大众的欢迎。但很多人在转账过程中,往往没有自我保护意识,不会做特别注明,更不会有意识地保留证据,从而在不经意之间为自己埋下了隐患。
网银转账该如何规避风险?丘理建议,商家在网银转账时,首先应签订合同。如果当时不便签订合同,也应在事后补签,从而将转账款与合同固定相连,形成一个较严密的证据链。
其次,转账应作详尽注明。转账时,应在留言栏内注明转账内容,如果是借款,应约定还款日期、借款利息;如果是还款或者是结清货款,应写清相关内容;如果是购买物品,那么应注明所购货品的单价、总价、规格和质量要求、要求对方发货等。
最后,事后协商通话录音。如果既没有合同,也没有转账,可以在双方友好协商下,对转账事实以及相关事项进行电话录音。要注意的是,通话录音虽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但当其与转账凭证等结合在一起时,法院会予以酌情认定。
编辑:覃凤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