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将于2017年9月1日实施
2017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了《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主要特点等情况。
《办法》全文分为总则、家庭赡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九章,共六十一条,主要亮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责任主体
为确保《办法》有效贯彻落实,《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各有关涉老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弘扬具有广西民族特色的孝亲敬老文化
广西是少数民族自治区,各少数民族在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孝亲敬老文化和传统美德。为进一步传承和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办法》提出鼓励发掘和弘扬少数民族的敬老养老传统,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老年节所在月为本自治区敬老活动月。
——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为有效解决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难题,进一步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护理服务;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等;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险、人身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业务。
——完善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广西从立法层面对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养老给予扶助既是以人为本的体现,也是社会形势发展的客观需求。
——加强医养结合工作
为有效解决医养融合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医养结合工作,《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老年人签约服务机制,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立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兴办、运营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
《办法》的出台,弥补了广西在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方面的不足,对于切实保障广西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推进老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