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办法

16.04.2015  13:07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审计厅以及自治区统计局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把耕地保护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办法》规定,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状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市长、县(市、区)长、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地要成立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耕地保护工作重大事项。
    《办法》明确,从2011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为考核年,其余年份为抽查年。从2016年起,每个考核周期初,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统计局等部门下达各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按照保护任务,自治区政府与各市签订责任状,作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办法》明确了奖惩制度。对考核结果评定为合格的市人民政府给予奖金奖励,评定为优秀的市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指标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考核结果将作为设区市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