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诞生记

25.06.2015  19:23

 

      今年7月1日起,一部与广西广大企业和职工息息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后,即将正式实施。

    以法律的形式建立全面、充分、有效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这在广西尚属首次。我们相信,《条例》的施行,将会对劳动者、企业和政府三方都带来多赢的局面。

    【改变】新常态呼唤新机制

      工资集体协商,并不是个“新鲜事”。近年来,为帮助普通工人争取权益,实现自身待遇的稳步增长,广西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工会和企业主进行沟通谈判以求实现“多赢”。

    据统计,截至2014年12月,全区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已覆盖企业157908家,覆盖职工总数为3403452人,建制率达87.84%。

    然而,在工会近年来的工资集体协商推进过程中,许多企业的工会干部发现,这其中需要突破的壁垒和困难,实在太多太多。

      企业经营者“不愿谈”,推行工资集体协商阻力重重;企业职工和工会干部“不敢谈”,需要法律法规的有力支撑;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不会谈”,协商内容不具体、程序不规范……

    从整体上看,全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目前仍存在认识不统一、协商机制不健全、监管措施不力等问题。而我国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对工资集体协商只有原则性规定,刚性不足,也缺乏可操作性。

    社会发展的新常态,呼唤着一部既具时代气息,又操作性强的法律的诞生。结合我区实际,总结广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经验,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广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则显得十分必要。

    长期以来,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一直高度重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我国的《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早就明确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一项重要劳动法律制度。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深化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期下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也强调了“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

    自治区总工会表示,建立和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战略部署,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法治广西建设、促进科学发展的根本要求。

    【努力】多方发力推动立法

      工资收入是职工主要生活来源,关系到职工的核心经济利益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一直以来,自治区总工会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自2011年起制定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规划,深入实施集体合同彩虹计划,开展集中要约行动,全面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扩面提质。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在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的合力推动下,我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基本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三方合作、工会力推、职工和企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地方立法的脚步,也并没有停歇。

    广西在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遇到了什么难题?如何加快工资分配的公正合理,实现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2013年以来,自治区总工会通过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行业劳动标准、行业人工成本等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加快推进《广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立法工作。

    在自治区总工会的积极推动下,201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条例》(草案)列为《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立法调研项目,启动了立法程序。

    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对《条例》(草案)进行调研、论证等工作,于2014年4月完成起草,将《条例》(草案)报送自治区法制办审查。

    2014年10月15日,经自治区法制办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条例(草案)》,由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年10月17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年来,自治区总工会领导对《条例》的起草工作十分关心,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对起草上报的每一稿,都逐字逐句认真审阅,提出指导性意见,作出重要修改。从起草到实施,《条例》草案经过了17次的反复修改,每一次思想火花的频繁“碰撞”,都凝聚着社会各方的心血。

      【期盼】《条例》出台共促双赢

      条例》得以顺利出台,是社会各界集体智慧的结晶。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可以说,《条例》立法过程在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深度和广度方面都作了有益的探索,这在我区地方立法工作尚属首次。

    终于,在深入调查研究和考察学习,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条例(草案)》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第十五次、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最后获得通过,将于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这是一部与时俱进的法规,更是一份实现企业职工“双赢”的行动指南。

    《条例》对协商代表、协商内容、协商程序、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的实施,也填补了广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立法上的空白。

    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条例》的施行将为今后广西的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工资薪酬问题、构建劳动关系双向和谐,提供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为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指明了具体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部凝结着人民共识和发展动力的《条例》,描绘了广西劳动关系更和谐、经济社会发展更快的美好愿景。企业职工坚信,随着《条例》正式实施,广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一定会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