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准识别贫困户贫困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07.03.2016  15:13

厅发〔2015〕30号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精准识别贫困户贫困村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 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全区精准扶贫攻坚动员大会暨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培训会 召开后,各地在开展精准识别贫困户贫困村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 题。根据各地对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印发 〈精准识别贫困户贫困村实施方案〉的通知》 (厅发〔2015〕28号)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 政府同意,现就精准识别贫困户贫困村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在精准识别贫困户评议中采取一票否决:

  (一)有两层以上 (含两层)砖混结构且精装修住房或两层 纯木结构住房且人均居住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 (含50平米)的农户。

  (二)在闹市区,或集镇,或城市买有住房 (含自建房)、商铺、地皮等房地产的农户 (移民搬迁的除外)。

  (三)家庭成员 (包括同户父母、子女)有经营公司或其他 经济实体 (如饭店、宾馆、超市、农家乐、工厂、药店、诊所 等)的农户。

  (四)现有价值在3万元以上 (含3万元),且能正常使用的 农用拖拉机、大型收割机、面包车、轿车、越野车、卡车、重型 货车、船舶等之一的农户。

  (五)家庭成员有1人以上 (含1人)在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工作且有正式编制 (含离退休干部职工)的农户,或1人以上(含1人)在国有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工作相对稳定的农户。

  (六)全家外出务工三年以上,且家中长期无人回来居住的农户。

  (七)家庭成员具有健康劳动能力和一定生产资料,又无正 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的,且明显有吸毒、赌博、好吃懒做等不良 习性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户。

  (八)为了成为贫困户,把户口迁入农村,但实际不在落户地生产生活的空挂户,或明显为争当贫困户而进行拆户、分户的 农户。

  二、对虽有上述情形,但因特殊原因,生活仍确处于贫困状 态的农户,经评议确认、乡 (镇)政府及工作队核实无误并经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不采取一票否决。 此类情况应在登记确认时注明原因。

  三、各地、各部门要尽快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基层一线,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本次精准识别准确无误。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8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