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执行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会议定点管理,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规范:
一是建立分级管理与资源共享机制。 《实施细则》明确,我区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市两级财政部门分级负责。自治区财政厅统一负责我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并组织各市财政局统一开展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各市财政局负责本市会议定点场所的日常管理。同时,《实施细则》首次规定不再实行中央、自治区级和市级等不同的会议定点协议价格标准,会议定点场所实行资源共享。各市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自治区直接使用各市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不用再单独采购自治区级会议定点场所。
二是明确和细化 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确定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完善了会议定点场所确定原则、确定的方式,细化了会议定点场所住宿房间价格、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等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党政机关驻外地的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所在地的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三是建立 会议定点场所及信息动态管理机制。 《实施细则》规定,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调整一次。会议定点场所有相关信息变动的,要及时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重新注册,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四是统一制定 2015-2016 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书主要条款。 制定了我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和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书的主要条款,供各市开展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参考。
信息报送:行政政法处 编辑:邓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