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湟代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

11.08.2016  18:11

2016年8月5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等11人不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行政复议决定案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自治区西部办副主任庞湟同志代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到庭应诉。

该行政诉讼案是一起不服投资项目行政复议决定案件,也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首例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刘某等11人不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确认某市发展改革委作出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行政复议决定和判令责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撤销某市发展改革委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新《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均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作了规定和提出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和要求。出庭委领导认真、慎重对待庭审,庭前与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及代理律师研究案情,做好答辩、举证等准备工作。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分别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充分发表辩论意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代理律师和庞湟同志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实和理由作了充分有力的答辩。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行为,需接受司法监督。本次庭审发挥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质性作用,对消除冲突、化解行政争议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增强了本委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程序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政策法制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旁听了庭审。据了解,该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