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院公布典型"民告官"案例:有权也不能任性

12.08.2015  10:40

广西新闻网 -广西日报记者  彭宁莉  李  耿  本报实习生  王雁语

        核心提示:8月11日,记者从自治区高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区法院着力解决立案难问题,强化行政诉讼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取得明显成效。法院行政案件上诉率从2010年的85.32%,逐步下降到2014年的62.84%;申诉率从2010年的31.89%,逐步下降到2014年的6.42%,实现了上诉率和申诉率的双降。新闻发布会还公布了10起典型行政案例,在这些案例的行政审判中,各级法院依法审查行政行为,对被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律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经过协调仍然不能以和解方式结案的,坚决依法判决撤销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保障了有理有据的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得到救济。本报从中选取了4个经典案例,以案说法,提醒行政机关:有权也不能任性。

        1  案例

        苍梧县政府违法签合同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苍梧县建设局经苍梧县政府授权,与广西苍梧中威管道燃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中威公司在苍梧县行政区域内独家享有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期限为30年,期间苍梧县建设局不得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签订协议后,中威公司基本完成苍梧县城两个住宅区的LNG瓶组站工程、小区管网安装工程,未投入使用。2013年2月,苍梧县政府与广西中金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管道燃气及加气站特许经营合同,其中约定终止履行原广西苍梧县中威管道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苍梧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权利义务。签订合同后,中金公司基本完成市政管道铺设,基本建成管道燃气门站,并于2014年10月获得梧州市市政局同意试运行。随后,中威公司诉请撤销苍梧县政府与中金公司的签约行为。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威公司依合同取得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非依法定程序不能撤销。苍梧县政府与中金公司签订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经营地域,与中威公司的完全重合,期限也基本重合。因此,苍梧县政府与中金公司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合同的行为违法,本应撤销,但中金公司基本完成了市政管道、管道燃气门站等设施,并已得到梧州市市政局批准试运行,如果撤销,将使龙圩镇已经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暂停用气,其他居民使用的日期也将后延,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失。

        【判  决】

        确认苍梧县政府与中金公司签订《广西苍梧县管道燃气及加气站特许经营合同书》违法,责令苍梧县政府、梧州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广西苍梧中威管道燃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投入予以合理弥补。

        【典型意义】

        有权也不能任性

        随着特许经营行为日渐增多,规范特许经营权的行使也是当务之急。行使职权既要遵循法定程序,也要诚实守信。签约在先的经营主体取得独家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如欲与下一家签约,应当依法解除或收回前一家的特许经营权并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后,才能与下一家签约。这样方显政府的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