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分组审议 可参照宪法完善民事权利体系
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时部分与会人员建议
参照宪法完善民事权利体系
正义网北京6月28日电(记者谢文英)民法总则草案今天进入分组审议。与会人员对草案的整体结构给予更多关注。其中,有部分委员建议参照宪法进一步完善草案中的民事权利体系。
经过仔细清点后,徐显明委员发言说,“包括概括性条款在内,草案目前一共列举了13种权利”。我国现行宪法列举的民事权利有28种,相对于民法总则这部权利法而言,有关民事权利的列举数量不足,列举不全,而且具有封闭性,目前的写法严重失衡。
我国的诉讼制度有个特点,就是宪法中给公民授予的各种各样的权利,法院在审判时不能援引宪法,只能把它转化为民事权利才能获得保护。基于中国不能援引宪法进行诉讼的现实,徐显明委员建议:“把宪法中已列举出来的权利应尽可能民事化,尽可能地在民法当中体现出来,哪怕照搬下来都可以。”
民法总则草案将民事权利的主体归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类,相比民法通则的规定,更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审议过程中,多位与会人员对法人一章提出修改意见。
其中,万鄂湘副委员长指出,草案把法人分成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还有非法人组织。而日本和台湾已经改用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的分类方法,这种分类在国际上成为新趋势。
万鄂湘认为,草案现在的分类方法可能和现行的有些法律有冲突。比如,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法,就跟现在的民营机构,特别是民办教育机构不相符。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规定了允许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如果不是以营利的手段,怎么得到回报呢?这样一个民营办学的组织,到底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依据目前草案的分类方法,很可能出现法律上的障碍。
刘振伟委员表示,根据草案现有分类,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有三类组织也很难找到对应的法人类型和相关规定。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依法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但没有明确合作社的法人类型。事实上也很难归类,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是纯粹的营利性法人,也不是纯粹的非营利性法人,它既具有营利性,又具有公益性。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宪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都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但在民法通则中没有法律人格。三是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农村资源型和经营性资产数量很大,草案既未规定其属于法人,也未纳入非法人组织管理。刘振伟委员认为,草案目前的规定,将给这三类农村经济组织的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带来不便,影响其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
此外,还有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领域的新型法人,其法律地位也不明确。吴晓灵委员说,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情况下,股权投资资金、风投基金、天使基金,对于企业的股权投资起的作用很大。像这样的金融产品,它是有独立的财务核算和盈亏的,但是它又不是一个公司、企业组织,如果民法总则中没有明确它的法律地位,今后通过其他金融法律给它地位有没有法律障碍?希望能够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