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药店卖保健食品不许乱忽悠 要建立召回制度

12.11.2015  11:57

  10月1日起,“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给存在不少乱象的保健食品戴上了“紧箍咒”。在此基础上,近期广西在全区药品经营店试行保健食品经营“红名单”制度,让诚信经营的店家上“红榜

  想上“红榜”就别忽悠

  去药店买药,不少人都对导购员的“热情介绍”哭笑不得,有些店家为增加销量,会将保健食品功效吹得天花乱坠。

  市民李女士有一次去药店,本来是去买感冒药的,结果导购员热情地嘘寒问暖,跟她说了很多“药是有副作用的,少吃为妙”、“感冒是免疫力低,关键还是要养”之类的劝告,结果她被忽悠得没买感冒药,倒是买了两百多元的保健品。

  回家仔细一看,李女士发现这些保健品实际上是各种维生素,说明书上也没写有导购员说的那些神奇功效,只是用于补充每日所需的维生素,心里直骂自己缺心眼,这么容易被“忽悠”。

  现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全区的药品经营店实行保健食品经营“红名单”制度,建立保健食品经营领域守信诚信的“红榜”,只有恪守诚信、依法经营、杜绝假劣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才能上榜。

  想上“红名单”可不容易,按照评定标准,必须符合多项要求。比如,所有经营的保健食品要从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购进,且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产品标准、要求,还需要在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

  除此之外,评定要求中特别提出,销售保健食品时不得宣传治疗功效、不得夸大保健功能,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替代药品,不得销售与已获得批准文号的药品名称相同的保健食品。也就是说,不能“瞎忽悠”。

  别用“保健品”混淆消费者

  很多消费者会混淆“保健食品”和“保健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它是食品的一个特殊种类,界于其他食品和药品之间,有一定的保健作用,但是并不以预防、治疗疾病为目的,不能替代药品。

  相比之下,“保健品”的说法则相当不专业,多是企业自称并流传于民间的称谓,宣传也往往夸大其词,以至于很多人印象里的“保健品”,保健功能实际上已经超越了国家允许的范围,如各种广告中常见的“延年益寿”、“活血通络”等,都属于夸大宣传。

  因此,广西的“红名单”评定要求中规定,药店应当在非药品区设立独立区域摆放保健食品,不得将非保健食品摆放在保健食品分区(柜)内,并在该区域显著位置统一标示“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不得标示“保健品”、“非药品”等标志。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提醒消费者,目前,国家限定的保健食品功能范围仅为下列27种: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视疲劳、促进排铅、清咽、辅助降血压、改善睡眠、促进泌乳、缓解体力疲劳、提高缺氧耐受力、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减肥、改善生长发育、增加骨密度、改善营养性贫血、对化学性肝损伤的辅助保护作用、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改善皮肤油分、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通便、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如果看到保健食品宣称的功能超出了这些类别,消费者就要多长个心眼,别被“忽悠”了。

  药店要建立召回制度

  想上“红榜”的药店除了必须保证所有经营产品从合法企业购入,无假冒、盗用套用文号产品,每批次产品有合格检验报告或出厂合格证明等要求之外,还需要建立不合格产品(含问题产品)召回制度,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保证召回记录完整、真实,建档可查。

  据了解,“红名单”按年度进行考核,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一年。“红名单”企业实施动态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年对列入“红名单”的企业进行跟踪监督,一旦发现企业失信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称号,并在辖区媒体公示:

  1.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警告以上的行政处罚,或发生负面影响较大保健食品安全事件的。

  2.经检查发现不符合“红名单”条件,限期整改未能达到标准要求的。

  3.自愿放弃“红名单”资格的。

  被取消“红名单”资格的经营单位,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纳入“红名单”评定范围。

  保健食品须声称“不能替代药物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经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对保健食品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

  按照新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时提醒消费者,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一定要以标签说明书为依据,而不要听信销售人员的口头宣传,有时候只需要仔细阅读标签说明书,就会发现销售人员口头介绍的神奇功效与实际标明的保健作用不相符合或盲目夸大。

  选购保健食品时,要注意检查包装上是否有保健食品标志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天蓝色草帽”图案是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凡是保健食品,其产品包装上必须印有这个标志。标志下方为批准文号和批准部门。一个产品对应一个批准文号,消费者可以根据产品名称或批准文号,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da.gov.cn)“数据查询”栏目查询产品的真实情况。

  吃保健食品要注意这些问题

  1.含何首乌的保健食品不宜长期超量服用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规定,2014年9月1日后生产的含何首乌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中不适宜人群增加“肝功能不全者、肝病家族史者”,注意事项增加“本品含何首乌,不宜长期超量服用,避免与肝毒性药物同时使用,注意监测肝功能”。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结果,保健食品中生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1.5g,制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3.0g。

  2.维生素类保健食品避免“叠加”服用

  不少人会同时服用多种保健品,尤其是儿童,这样可能会引起营养素“叠加”,其中有些营养素的量可能超过需要的标准,给身体带来隐患。比如有的家长给孩子同时吃鱼肝油、强化钙剂、多种维生素片。这些保健食品中都含有维生素A、维生素D,“叠加”后可能过量,蓄积在体内,引起“中毒”。

  3.慎用含雌性激素类保健食品

  市场上有不少号称可以延缓女性衰老、推迟更年期的保健品,而且成分种类繁多,如珍珠粉、鱼肝油、大豆异黄酮等。事实上,女性体内的雌性激素水平过高,会导致体内激素失衡,引发卵巢囊肿、子宫肌瘤等妇科疾病,甚至增加患乳腺癌的风险。

  4.鱼肝油分清“药用型”和“保健型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鱼肝油产品中,分为药用型和保健型两大类,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时,要分清两者的区别。药用型鱼肝油为“国药准字号”,包装盒上有明显的OTC(非处方药)标示,这种类型的剂量一般偏大,用于严重缺乏维生素A、D的人,有相应的症状才需要用,而且不适宜长期服用,以免造成维生素A、D中毒。

  营养保健型鱼肝油,即“健字号”鱼肝油,包装盒上有明显的保健品“蓝帽子”标示,背面有健字号批准文号,这也是普通食品及保健食品的主要区别。(张若凡 整理)

[责任编辑: 刘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