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检察院对一起刑事申诉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获改判

22.08.2016  18:16

   检察建议获采纳,法律监督护正义  

  ——广西藤县检察院对一起刑事申诉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获改判 

  广西检察网8月22日讯(通讯员  曾城 苏彦文)日前,由藤县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郭某来故意伤害一案,法院审理后依法改判。 

  藤县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郭某来故意伤害一案在藤县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2016年8月9日,藤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0422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了藤县人民法院(2013)藤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了藤县人民法院(2013)藤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对郭某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量刑部分,改判郭某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该判决已生效,被告人郭某来也已到藤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这标志着案件得到成功改判,藤县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取得了实效。 

  被告人郭某来因为拉矿问题素与被害人陆某华有矛盾,2012年7月1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郭某来在藤县大黎镇大黎街遇见被害人陆某华,遂从其小车座位处拿出一把砍刀走过去,在争执过程中郭某来朝陆某华的背部和左手臂等砍了四刀,致陆某华受伤。经藤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陆某华的左上肢损伤致左肱骨踝上骨折符合锐性物体所伤,已构成轻伤。2013年5月3日,藤县人民法院以(2013)藤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郭某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13年5月17日,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3]临鉴字第1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陆某华左肱骨髁上骨折致左肘关节部分丧失功能构成九级伤残。2013年8月,被害人陆某华要求藤县公安局结合功能受损情况,对伤情重新鉴定。藤县公安局遂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2013年11月12日,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3]法鉴字第707号鉴定意见书,证明陆某华左肱骨踝上骨折致左肘关节固定在29度位不能伸直,活动度小于90度,左肘关节活动丧失度丧失55.5%,该损伤的后遗症已构成重伤,鉴定意见为:陆某华被他人砍伤致左肱骨髁上开放性骨折,背部多处软组织裂伤,该损伤已构成重伤。 

  2014年12月17日,被害人陆某华因不服藤县人民法院(2013)藤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到藤县人民检察院申诉,并提交了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的伤残鉴定和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的伤情鉴定作为该案的新证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要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藤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受理案件后,调阅了原案卷材料,认真进行了审查,分别听取申诉人陆某华和被申诉人郭某来的意见,并对申诉人递交的新证据进行了重点审查,并委托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法医对鉴定意见作了文证审查。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文证审查意见书认为藤县公安局2012年作出第一份鉴定意见只反映鉴定时的损伤情况,因医疗尚未终结,没有包含损伤功能丧失情况,因此得出被害人陆某华的损伤为轻伤的结论是不全面的;而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3]法鉴字第707号鉴定意见书,根据伤者的损伤情况,于伤后15个月,结合伤者肢体功能丧失情况进行检验鉴定,得出重伤的结论,是比较客观全面的,应当予以采信;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的伤残鉴定结论是客观正确,也应当采信。在确认被害人陆某华的伤情应当为重伤且构成九级伤残后,承办检察官认为:有被害人陆某华新的伤情鉴定意见和伤残鉴定意见证实藤县人民法院(2013)藤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害人陆某华的伤情为轻伤的事实错误,从而导致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应当建议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藤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21日向藤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该案。 

  藤县人民法院采纳了藤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决定启动再审程序,于2016年7月25日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在庭审中,藤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出示了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的伤情鉴定意见书和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的伤残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害人陆某华的伤情为轻伤的事实错误,被害人的损伤已经构成重伤,且构成九级伤残;原审判决因此判处被告人郭某来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属量刑畸轻,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藤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桂0422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正确,被害人陆某华的损伤应为重伤且构成九级伤残,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郭某来在法庭审理期间全部赔偿了被害人陆某华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适用缓刑,遂作出维持藤县人民法院(2013)藤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藤县人民法院(2013)藤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对郭某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量刑部分,改判郭某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判决。 

非常感谢藤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对案件的重视,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使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并进行了改判,而且使被告人赔偿了我的经济损失,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对藤县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表示满意。同时我要为藤县人民检察院维护公平正义的精神点个赞!”被害人陆某华在案件改判后,激动地对藤县人民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如是说。 

  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初针对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案件,实行了办案程序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是由控申部门派员出庭履行审判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据此,藤县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司法所等单位建立刑事申诉共享机制,建立与县法院、本院公诉沟通机制,提高出席法庭能力,促进了刑事申诉工作的顺利开展。2012年以来,该院共受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16件,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8件,目前已有3件获得了改判,较好地发挥了检察监督职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梧州市检察院  藤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