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桂财综〔2015〕68号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以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45号)要求,结合今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现将《2015年广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2,以下简称《收费目录》)以及《2015年广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附件3)印发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所列项目为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仍在执行的中央及自治区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政策依据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印发之日以前的中央及自治区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通知及所附《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本通知印发以后,中央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规定执行;自治区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的规定执行。
三、各执收单位要在本通知及所附《收费目录》的基础上编制本单位执收项目清单,将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通过网站、公共媒体以及在收费场所进行公示,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要在本通知及所附《收费目录》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并按规定予以公布。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本级执收单位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收费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 1.2015年广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2015年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3.2015年广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