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秀区法院审理首例行政首长出庭案 公安分局局长应诉

07.05.2015  12:06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周志英  通讯员  藤莹)“告官不见官”是行政诉讼“民告官”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难题,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施行,该难题有望逐步得到破解。5月5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公安行政赔偿案件,被告为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庭审当天,该分局局长宁志忠亲自出庭应诉。这是新《行政诉讼法》自5月1日起施行后,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的首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

  该案中,原告农某某等3人是死者玉某某的亲属,因认为被告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的民警暴力执法导致玉某某死亡,遂将该分局告上法庭,要求该分局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83186元。身为该分局局长的宁志忠,当天亲自出庭应诉,在庭审中陈述了己方的答辩意见,并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了反驳,最后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赔偿请求。案件虽未当庭宣判,分局长的亲自应诉却让原告农某某等人感到有些意外,在他们的印象中,“民告官”的案件,要想见到“”,似乎是件不太容易的事,何况还是局长亲自出庭。

  事实上,这是新《行政诉讼法》自5月1日起施行后,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的首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一直以来,行政案件“告官不见官”的现象突出,当事人意见较大,亦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决定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5年来的首次修改。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确立,对化解行政争议,密切“官民”关系,增强行政首长的法治意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人士告诉记者,新《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拓宽了“民告官”的法律渠道,完善了依法维权和化解行政纠纷的机制,体现了对公权力的监督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维护。修改后的法律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特别强调老百姓“告官要见官”。同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既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传递了依法治国的正能量,又可以缓解官民矛盾,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今后,青秀区法院将积极向辖区内的行政机关宣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重要意义,推动行政机关适应行政诉讼新形势的要求,促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形成常态化。

编辑:覃凤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