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企业"登报检讨"不可取

18.01.2017  15:06

1月15日,新浪等多家网站转载自媒体平台“北京时间”的一篇报道:近日,贵阳某晚报的版面上出现了多篇“检讨书”,内容均为企业向政府部门检讨其在工程中出现了安全隐患。根据“检讨书”抬头,登报企业多是向贵阳市观山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检讨。对此,该局表示,这样做是为了促进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并非处罚。

  根据报道,“2017年1月3日到11日,贵阳某晚报每天都会刊登2至8篇这样的‘检讨书’,费用为每日800元;此外,1月4日至11日在贵州某都市报的版面上,每天也会刊登2至5篇内容相近的”。笔者搜索了这两份报纸的电子版,找到了数篇抬头为“观山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讨人为建筑类公司、内容相似的“检讨书”。

  这些检讨书让人疑惑的地方不少:比如出现安全隐患,对不住的是建设工程委托方、竣工后使用方及所有方,要不要向住建部门做检讨?要检讨也要说说安全隐患如何消除,但这反而未涉及。

  当然,最大的问题还在于登报检讨这种方式的合法性。

  对于为何采用登报检讨的方式,观山湖区住建局工作人员表示,“由于这些不安全的现象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不会对企业进行处罚。‘登报检讨’,确实是局里要求这些企业登的,只是为了提醒企业尽快消除不安全隐患,使管理更加规范,并不算是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法定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登报检讨”确实不是法定处罚方式。但对于“安全意识不强,监管力度不够,导致工程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的监理方,住建部门应当怎么处理呢?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住建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除此之外还有吊销资质证书、追究刑责及赔偿等方式。

  也就是说,住建部门至少应当责令相关监理单位限期改正,而“登报检讨”同样不是法定的工作方式。对于公权力部门履职的方式,不是不可以创新,但在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行为时,尤其是损益性行为时,法无授权不可为,即行政部门作出的行为必须依法有据。

  登报检讨势必会影响到企业声誉,对于如何追究涉事企业的监理不力的责任,法律规定了多个追究方式,除了住建部门依法督促整改,工程委托方可以依照合同,要求监理方承担赔偿责任等,这些都是合法方式,而除此之外的法外要求,相关企业可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