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南京宝马案,消除疑虑需用程序公正支撑
9月6日晚,江苏省南京市交管局政务微博就“6·20”宝马案发布最新消息,事故肇事司机王季进经权威机构鉴定,其在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害方对鉴定结果并不认可,不知道“是如何鉴定出来的”,是否要求重新鉴定再作决定(9月7日《现代快报》)。
驾车超速至195.2km/h,造成二死一伤恶果,事发后逃逸,该案社会影响大,公众高度关注。从案发至今,网友评论未曾停息,从怀疑车内发现毒品到怀疑毒驾,最终被警方调查证实并不存在。如今,对王季进患有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意见再掀评论高潮,至7日傍晚网上跟帖超过11万条,其中虽有理性分析,但更多的是主观臆测。笔者以为,公众可以质疑鉴定是否公正、客观、科学,但不宜妄加猜测,这是不负责的。
对被害方以及不少关心这一事件的公众来说,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多少有些意外。根据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这一鉴定意见最终被法庭采信,意味着王季进将被判处轻缓的刑罚。
正是因为意外,所以接受起来更难一些,甚至有人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这都不难理解。事实上,警方根据王季进肇事前后异常表现以及其妻委托辩护律师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在程序上都没问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以及接下来的正当程序,基本上可以保证公众关于精神病鉴定逃避刑事责任的担心不会成为现实。
但不会成为现实和让公众特别是当事各方心服口服,还有一定距离。被害方可能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无论最终结果客观上有利于哪一方,都有可能引起另一方不满,司法可能做不到让所有当事方都满意,但必须做到让各方信服。这需要正当的程序做保证:
第一,充分保障当事各方申请或重新鉴定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不可能没完没了地进行下去,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这种权利应当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第二,法庭上进行质证。就双方认可而言,这一环节至关重要。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回应质疑。比如,鉴定依据是什么、如何准确鉴定作案时情况、鉴定意见是怎么得出的,等等。第三,法庭慎重采信。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虽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但并不意味着一定采信。合议庭在对鉴定意见进行评估后,对是否采信应作出正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