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区检察院落实不捕说理制度显成效

18.03.2015  17:10

 

  广西检察网3月18日讯(通讯员  李劲松)3月18日,记者从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实行双向不批准逮捕说理制度,取得明显成效。

  据介绍,2013年12月26日至2015年2月27日,象山区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413件547人,共对98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其中不构成犯罪不捕的30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的50人,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捕的18人),均向公安机关和有关当事人详细说明了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公安机关无一提出复议、复核,当事人也未因不批准逮捕而涉检上访。

  长期以来,该院在办案实践中发现,检察机关对不批准逮捕案件由于在说理上过于笼统,缺乏充足详实的分析和论证,办案干警忽视及时与公安人员的交流和沟通,一方面容易使侦查人员产生误解和疑问,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同时,由于说理不充分,被害人及有关当事人不能心服口服,造成对逮捕工作的误解,因案件处理不当而造成涉法上访,成为了社会不和谐因素,影响了维护社会稳定。

  为此,新刑事诉讼法实行后,该院全面推行不捕案件说理制度。在工作中,该院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承办人将制作的《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送达公安机关, 列出详细补充侦查提纲,指明补充侦查方向,引导公安机关继续补查取证,便于补查重报,打击犯罪。必要时,还口头或书面向被害人及其家属、犯罪嫌疑人、上级机关说明检察机关的不捕理由,融法喻理、明理析法,使被害人心服口服,消除对审查逮捕工作的误解,增强了不捕案件的透明度,保障了被害人的知情权和受救济权,杜绝了因案件处理不当而造成的涉检上访问题。

  “我们推行的不捕案件说理制度,既针对公安机关,也针对被害人及有关当事人,既可以监督公安机关将案件办成‘铁案’,又可以消除被害人的疑惑和误解,能达到多赢的效果。”该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作者单位: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