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达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三塘镇家畜定点屠宰场私设暗管案

23.10.2015  14:09

  一、案情简介

  2015年5月5日,南宁市环保局、兴宁区环保局联合对广西南宁达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三塘镇家畜定点屠宰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屠宰场在最后一级厌氧池私自埋设一条排放污水的暗管和一条排放污泥的暗管,并通过上述暗管向厂区雨水沟排放污水和污泥;经现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排放的污水化学需氧量浓度(2420 mg/L)、氨氮浓度(218 mg/L)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规定的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120mg/L,氨氮排放标准:25mg/L)。南宁市环保局办案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拍摄了现场取证照片,收集了相关书证等资料。

  二、查处情况

  南宁市环保局针对该屠宰场通过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对该屠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改决字〔2015〕5号);针对该屠宰场污水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对该屠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改决字〔2015〕11号);于2015年7月9日依法对该屠宰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5〕140号),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该屠宰场污水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其中应缴排污费数额为601元,对应罚款为1803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该屠宰场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处3万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31803元。广西南宁达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三塘镇家畜定点屠宰场已于2015年7月9日缴纳罚款3180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广西南宁达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三塘镇家畜定点屠宰场涉嫌通过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南宁市环保局已于2015年7月将广西南宁达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三塘镇家畜定点屠宰场涉嫌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案移送南宁市公安局(南环拘移〔2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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