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简政放权调整新增耕地确认管理权限

10.10.2015  19:45
    10月8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调整我区新增耕地确认管理权限的通知》,将土地开垦项目新增耕地确认工作调整为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推进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作,落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通知明确,土地开垦项目(含自治区财政投资的开垦项目)新增耕地确认工作由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不需再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未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同意,各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下放土地开垦项目新增耕地确认权限。下列情形的耕地可确认为新增耕地:符合土地开垦项目相关政策规定开发未利用地为耕地的;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残次林地通过工程建设开垦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开垦为梯田(地),且有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土地复垦项目复垦后的耕地面积超过该项目原有的耕地面积的,超过的部分可以确认;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工程建设开垦为耕地的。经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新增耕地,除自治区按规定储备外,其余的新增耕地纳入市级耕地储备库统一管理使用。
    通知强调,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执行土地开垦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加强土地开垦项目可研立项阶段、实施建设阶段、验收确认阶段管理,特别是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积极处理好项目实施建设过程、新增耕地后期管护过程出现的问题,促进土地开垦项目规范有序进行;要制定新增耕地确认有关工作制度,明确新增耕地确认工作要求,有序开展新增耕地确认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计划、实施、验收三个阶段进行信息报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依据系统报备情况统计各市土地开垦项目进度。
      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土地开垦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正在实施和已确认的土地开垦项目进行抽查、巡查,采用“一张图”成果、信息备案等科技手段对新增耕地进行审核把关。检查中发现不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土地开垦项目建设、确认、不按规定分割自治区储备的新增耕地指标的,将按规定予以处理或不予通过省级信息报备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