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严查车市九类违法行为 紧俏车强制加价将受罚

29.04.2015  12:07

  国产汽车配件冒充进口配件,查!汽车商强制加价搭售,查!……昨日,记者从自治区工商局获悉,全区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重点查处9类违法行为,整治时间至10月。

  据了解,此次汽车市场专项行动主要是对汽车销售企业:即4S店、专营店等汽车销售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包括4S店、汽修厂等;汽车配件市场三类主体开展执法行动,重点查处9类违法行为:

  1.汽车维修行业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汽修企业在汽车维修中声称使用进口或原厂配件并收费,但实际以国产配件冒充进口配件、以副厂配件冒充原厂配件,甚至使用“三无”汽车配件等行为。汽车保养维修服务中,采取配件以旧代新、少换多收、未换骗收、恶意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等行为,特别是在定损额较高事故车维修中,未按保险公司定损内容维修、偷工减料、骗取维修费用等行为。

  2.骗收费用行为

  汽车销售企业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骗收不应由消费者支付的费用。如骗收应由厂家支付的新车出库PDI检测费等违法行为;汽车担保公司为消费者办理购车按揭贷款业务时,暗中提高约定的贷款申请额度,将超出部分占为己有等违法行为。

  3.强制加价搭售行为

  汽车销售企业利用消费者急于提车的心理,对紧俏车型采取在车价以外另行加价收取款项或强制搭售车用装饰品、车辆装潢和车用附件等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4.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维权行为

  汽车销售、维修企业对消费者提出的汽车修理、损失赔偿等合理要求,不按规定或约定履行义务,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

  5.商业贿赂行为

  汽车销售企业虽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但未从事保险代理事务却收取保险公司支付的代理费,或未尽保险代理之实,假借代理费之名收取保险公司返还的费用,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车贷按揭担保公司为得到汽车销售企业的指定或者优先推荐,向汽车销售企业按比例返还担保费、保证金等,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6.虚假宣传行为

  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发布虚假广告;通过产品推广或经销商代表介绍,对汽车安全、性能、技术、型号、配置等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7.“傍名牌”行为

  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汽配市场经销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仿冒知名企业名称等“傍名牌”违法行为。

  8.合同违法行为

  汽车销售、维修企业利用格式条款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合同违法行为。

  9.其他违法行为

  汽车销售企业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汽车配件伪造或冒用质量认证行为,汽车销售企业超经营范围等其他违法行为。 (记者 高宇峰)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