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与自治区六部门联合发文加强和改进城镇化统计工作

04.05.2015  04:00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城镇化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新型城镇化决策和管理。近日,我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桂政发〔2014〕71号)提出的要求,与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委、自治区卫计委联合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镇化统计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并下发各市、县(区)。

意见》明确指出,加强和改进城镇化统计是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我区城镇化统计工作质量和水平,科学全面反映我区新型城镇化发展进程和质量的根本要求;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真实反映我区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成果的重要任务。

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城镇化统计工作的措施要求:一是切实控制城乡划分质量,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和《城乡划分质量控制办法》;二是切实做好新型城镇化统计监测,建立和完善城镇化监测指标体系,健全城镇化统计相关的人口调查制度,统一核定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三是切实强化检查指导,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反映各地城镇化水平和质量;四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合理安排城乡划分、人口统计、城镇化统计监测等各项任务。

意见》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城镇人口统计基础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