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县检察院首次运用“诉讼式审查”模式办理逮捕案件
17.07.2017 10:31
本文来源: 检察
广西检察网7月17日讯(通讯员韦泽华)近日,韦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经由大化县公安局提请大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该案承办检察官在办理审查逮捕时发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收集到位,在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上争议较大,适用“诉讼式审查”程序,经该院分管领导决定,对该案启动诉讼式审查。
7月14日,大化县人民检察院就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开展审查逮捕“诉讼式”审查。审查会议由承办检察官覃泓理主持,该案侦查员及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参加,并邀请该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全程观摩。这是该院首次运用“诉讼式审查”机制办理审查逮捕案件。
审查会围绕“是否具有逮捕必要”这一焦点问题进行。侦察机关主办人员陈述该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从犯罪前科、社会危害、社会影响等方面对是否具有逮捕必要进行详细说明和阐述理由,嫌疑人近亲属从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方面提出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从不同角度提出意见,建议以教育为先,处罚在后。
检察官覃泓理对本次审查会进行总结,表示将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并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对犯罪嫌疑人韦某某进行严格审查,依法作出是否逮捕决定。
与会人员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模式给予了充分肯定,一致认为这一模式公开、公正、透明、可行,突破了以往以书面式审查办案模式的局限,有利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充分了解各方意见,对案件审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作者单位:大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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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017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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