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松”式补充侦查不能没有问责

25.03.2015  13:37

  22年前,荆州市公安县闸口镇14岁的少年刘丰惨遭杀害,37岁的个体户龚道新的命运从此发生逆转:他被当地公安机关作为此案的疑凶抓获,并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此后,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死刑判决,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月24日 《楚天都市报》)。

  上级法院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要求公安机关做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补充侦查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情况特殊,可以由检察机关审批再延长一个月。如果无新的证据和情形时,公安机关就应该作出“侦查终结”的决定。这意味着即便是需要两次补充侦查,其最长期限也不会超过4个月,否者,只能做出“侦查终结”决定,解除对嫌疑人的限制措施,恢复名誉并依法作出国家赔偿。

  但在这起案件中,个体户龚道新在1993年10月因一14岁少年遭杀害,被公安机关当成犯罪嫌疑人抓捕入狱,同年12月,龚道新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荆州分院(现为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绑架勒索罪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后被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绑架勒索和故意杀人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龚道新不服判决,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死刑判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结果,“补充侦查”一拖就是20年。直到21年后的2014年初,公安机关才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此案是龚道新实施的”为由,终止对龚道新的侦查。去年底,龚道新获得了33万元的国家赔偿。

  一个案件的补充侦查居然经过21年,超过法定期限20年还多,这显然既不是案件过于复杂,也不存在技术障碍,更不是任何无法避免的客观原因造成,完全可以肯定是人为因素所致,对于这样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失职行为,不能因为给龚道新做了国家赔偿,就认为让受害人得到了“法律公平”,实际上,对于造成这种严重后果的责任人缺乏追究,本身就是法律的严重不公平。

  在最近几年数起冤假错案纠正过程中,对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不力,颇受社会所诟病,包括酿成冤假错案所实施的严重刑讯逼供行为,极少有办案人员因此受到追究,对于背后的原因,也有舆论分析认为是受当时客观现实以及司法理念滞后等因素所限,在有罪推定思维的支配下,出现这些有悖现代司法文明的行为,并非一地一个办案机关所特有现象,尽管这种辩解不无道理,受当时办案技术和办案理念等客观因素局限,出现某些“非正常取证”或重口供轻证据现象着实难以避免,按现在司法观念追究起来,所有司法部门和办案人员几乎都逃脱不了干系,然这样的辩解理论在龚道新这起案件中就没有一点立足之地。

  湖北高院对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决果断撤销,发回补充侦查,避免了可能“冤杀”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包括龚道新在内,人们并没有对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糊涂判”提出过多质疑和强调追责,或正是出于某种“客观原因”。但对于这种完全人为因素造成的“马拉松”式补充侦查,人们就不能不要求一查究竟并严肃追责。有着明确的法定程序和时间限制,作为案件的侦办部门,就应当负责任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没有新的证据补充,就应当在法定期限之后及时作出“侦查终结”决定,避免由此给当事人家庭、生活、工作、名誉等造成更大伤害,尽管龚道新只做了1451天“冤狱”,但随后近20年,龚道新却过着“不是监狱胜似监狱”的耻辱岁月,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虽然得到了3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但龚道新人生最辉煌岁月却被“马拉松”式补充侦查所葬送,是谁的失职导致这样的后果,又是谁在滥用侦查权酿成这样不该有的悲剧,龚道新需要知道,公众需要明白,法律公平更需要在严肃追责中得以彰显。(朱永华)

编辑:覃凤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