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进入烧烤模式!高温补贴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09.07.2015  13:09

  连日来,广西部分地区持续出现35℃以上高温天气,以南宁市为例,据南宁气象台统计的气象数据(吴圩气象站)显示,今年以来已出现11天高温天气,为历年平均值(5.2天)的2倍之多,因此,夏季高温津贴、清凉饮料等高温补贴的发放问题也成为众多企事业单位关注的热点,企业的高温补贴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一.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劳动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所给予的额外的必要补偿。目前,我区的标准为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的高温津贴,该项补贴应在企业“应付工资”项下列支,作为单列工资统计入企业工资总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里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清凉饮料供应

  实施高温津贴后企业不得另以货币形式在其他项下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但企业可以继续安排好生产(工作)场地的清凉饮料供应(有关费用按现行规定在“劳动保护费” 列支),以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里的“合理”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编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有如下解释,可供参考:

  劳动保护支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

  假如企业的清凉饮料供应超出了“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一旦超过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按调增后的利润总额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