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市民银行卡遭到异地盗刷 银行被判担责八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梁静 通讯员 谢文华)刘先生人在南宁,却收到了境外的银行卡消费短信,其卡内4802.77元被取走。原来,其银行卡被不法分子非法“复制”,从而出现盗取其资金账户的情况。日前,江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银行担责80%。
6月5日下午4时20分,刘先生收到一条银行短信,提醒其借记卡内存款被人通过境外自助设备取现4743.34元,支出手续费59.43元。刘先生在收到短信提示后,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
对于如何证明自己的借记卡是被盗刷的,刘先生采取了以下证明方法:他首先前往附近饼店,用涉案借记卡消费了18元,用以证明案发时该卡就在自己身上。此后,刘先生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进行口头挂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一早,刘先生前往银行,正式办理借记卡挂失手续。
案发后,刘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至江南区法院。刘先生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信息、密码被盗用,故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庭审中,银行辩称,刘先生的银行卡信息被人为窃取,是因为其泄露了个人存款信息造成的,银行不存在过错,不应担责。
日前,江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一审认为,银行向刘先生发放借记卡,双方成立储蓄合同关系。
本案中,刘先生的借记卡被他人复制并使用,说明银行未能保障刘先生的借记卡具有足够高的安全性能。其因未尽到合理控制或防范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从而导致刘先生借记卡内资金短少,应对自身违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法院一审也指出,刘先生作为持卡人,应对妥善保管密码负有义务。刘先生未能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合同义务,导致密码被他人得知,对其自身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综上,江南区法院一审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令银行对刘先生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刘先生自行承担20%的责任。
编辑:黄竞捷